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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加強險企股權和關聯交易信披

  • 發佈時間:2016-05-06 00:13:0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李超  責任編輯:胡愛善

  保監會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資訊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和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規範保險公司籌建及股權變更行為,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保監會同日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資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三類關聯交易需逐筆報告和披露。同時,保監會擬調整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

  加強股權資訊披露

  《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資訊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註冊資本方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佈資訊披露公告,公開披露決策程式、變更註冊資本的方案、增資資金來源的聲明、股東之間關聯關係的説明及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資訊等內容。

  此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有關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佈資訊披露公告,公開披露決策程式、變更股東的有關情況、資金來源聲明、股東之間關聯關係的説明及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資訊等內容。

  另外,保險公司參與設立其他保險公司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相關決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開披露有關資訊。其他投資人(非保險公司)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由保監會在官方網站建設統一資訊平臺進行公開披露。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發現存在不符合披露要求的有關行為,經查實後,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保險公司應當在向保監會提交有關申請材料時提供履行資訊披露的有關證明。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管理。

  擬調整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

  險企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也成為保監會擬加以規範的內容。同日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資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公司應當逐筆報告和披露的關聯交易範圍、報告和披露的內容等事項,並提出保險公司三類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和披露:一是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託管理、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二是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産類關聯交易,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買賣、租賃和贈與;三是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財務資助、墊付資金、債權債務轉移或重組、簽訂許可協議、捐贈、抵押等導致公司財産或利益轉移的交易活動。(下轉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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