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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

  • 發佈時間:2016-05-05 17:30:37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為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行為,切實防範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以下簡稱《4號準則》)。

  《4號準則》共十六條,重點規範保險機構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的資訊披露事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資訊披露範圍和標準。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境內外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産金額達到規定大額標準的,均需按要求進行披露。二是分時段披露和持續披露。保險機構應按照簽署投資協議和資金出資兩個階段進行披露,以提高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披露要素發生變動的,保險機構還應持續披露變動情況。三是加強與上市公司有關政策的銜接。上市保險公司已披露的資訊可免於重復披露,後續需定期披露的,按照上市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標的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的,由相關上市公司依規辦理。四是加強對一致行動人的資訊披露管理。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披露相關資訊。

  《4號準則》的發佈是貫徹國務院“放管結合”精神,完善市場化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一是有助於完善對報告事項的監管,便於及時掌握相關情況,提高監管工作的時效性和針對性;二是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運作透明度,約束重點公司和重大投資行為;三是有利於豐富市場化監管工具,形成外部約束和監督機制;四是有利於健全保險資金運用資訊披露規則框架,構建完整的風險防範政策體系。下一步,我會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不斷完善保險資金運用資訊披露制度,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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