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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6-05-05 17:30:37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以下簡稱《4號準則》)。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加大對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大額股權和大額不動産的資訊披露力度?

  答: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總體思路,穩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釋放了改革紅利,保險資産配置結構不斷優化、投資收益顯著提升,守住了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底線。在推進改革的同時,陸續出臺資訊披露、內部控制、落實風險責任人等系列政策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防範風險。當前,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總體可控。一是資産結構總體穩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投資為主,其規模佔比75%,權益類投資規模佔比22%,資産配置結構較為審慎和安全。二是資産品質總體優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銀行;債券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企業債中AA級以上的佔比96.3%;基礎設施等産品大都有銀行擔保;股票投資主要以藍籌股為主。這些資産風險相對較小。三是流動性相對充足。活期存款、國債等流動性好的資産佔比接近10%,總體能夠滿足退保、賠付等資金流轉需要。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領域産品程度較低,保險業投資信託産品佔信託業總規模的3%。五是實行專業化運作和資産全託管制度。

  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保險機構大額持有境內外股權和不動産,帶來了資産負債匹配、流動性等風險隱患。為此,我會已經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對保險資金舉牌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規範。為切實防範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領域的風險,有必要引入資訊披露機制,加強對此類投資行為的監管。

  二、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監管工具,《4號準則》對加強和改進監管有什麼意義?

  答:《4號準則》的發佈是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精神,完善市場化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一是有助於加強和完善對報告事項的監管。根據我會現行政策,只有重大股權投資需要事前經我會核準,很多大額投資不是重大股權投資,屬於事後報告事項,但由於金額較高,社會各方面較為關注,應當進一步加強此類投資的資訊披露力度,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二是有助於提高投資運作透明度。加大資訊披露力度,及時披露大額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的情況,約束重點公司和重大投資行為。三是有利於豐富市場化監管工具。通過向社會及時披露相關資訊,能夠在監管之外引入社會監督力量,形成良性的外部約束和監督機制。四是有利於健全保險資金運用資訊披露規則框架,構建現代化、多層次的風險防範政策體系。

  三、《4號準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4號準則》共十六條,重點規範保險機構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的資訊披露事宜,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資。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資訊披露範圍和標準。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境內外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産金額達到規定大額標準的,均需按要求進行披露。二是分時段披露和持續披露。保險機構應按照簽署投資協議和資金出資兩個階段進行披露,以提高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披露要素發生變動的,保險機構還應持續披露變動情況。三是加強與上市公司有關政策的銜接。上市保險公司已披露的資訊可免於重復披露,後續需定期披露的,按照上市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標的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的,由相關上市公司依規辦理。四是加強對一致行動人的資訊披露管理。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披露相關資訊。

  四、《4號準則》如何規範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的共同投資行為?

  答:社會較為關注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的共同投資現象。《4號準則》對此類行為也進行了規範,要求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達到規定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産投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相關資訊;已經按照《保險資金資訊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披露本準則規定有關資訊的,可以免於重復披露,但應當在資訊披露公告中註明重復資訊的內容和披露的網站及其他媒體。

  五、《4號準則》如何加強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銜接?

  答:《4號準則》涉及上市公司的事項有兩個:一是資訊披露主體是上市保險公司,二是投資標的為上市公司的資産。針對投資主體是上市公司的情況,《4號準則》規定,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要求,已經披露有關資訊的可以免於重復披露,但應當註明資訊內容和披露的網站及其他媒體;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要求需要定期披露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但應當説明將在哪類報告中披露相關資訊。針對投資標的為上市公司資産的情況,《4號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擬投資企業或者項目涉及上市公司需要依規披露的,由上市公司依規辦理。

  六、《4號準則》如何進一步規範重大股權投資行為?

  答:為進一步加強對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4號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開展重大股權投資,需要核準且達到本準則規定大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相關資訊;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可以在核準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資訊披露。

  七、發佈《4號準則》後,下一步還有什麼新的措施?

  答:發佈《4號準則》,是我會繼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在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突出把強化監管和守住風險底線放在工作首位。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重點公司、重大投資等風險監測和監管,適時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二是進一步運用好資訊披露、內部控制、分類監管、資産負債匹配,償付能力等現代化監管工具,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三是進一步推進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強化保險機構資産配置審慎性的要求。四是進一步深化市場化改革,發揮好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等獨特優勢,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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