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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層被指早已知曉員工違規

  • 發佈時間:2015-06-11 02:32:03  來源:新京報  作者:朱星 郭永芳 蘇曼麗  責任編輯:郭偉瑩

  近期,興業銀行北海分行前員工蘇瑜被指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間,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過橋貸)”為由,誘騙興業銀行多名大客戶共約30億元(報案額11.6億元),並於今年5月人間蒸發。多位受害者昨天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其是在興業銀行北海分行的辦公室裏與蘇瑜簽訂借款合同,蘇瑜曾向他們宣稱北海分行高層早已知曉蘇瑜存在違規行為。

  北海市公安局宣傳科長周東東6月10日下午回應新京報記者稱:“據我了解,該案正在全力偵辦之中,具體細節我無法印證。”

  指控1 “銀行高層早已知曉蘇瑜違規”

  昨日,受害者陳某向記者提供的一份電話錄音顯示,蘇瑜在電話中向其表示,北海分行的副行長賴某知道其違規從事過橋貸款一事。陳某稱,該錄音錄於今年3月份,當時蘇瑜已經無力償還其錢。

  此外,還有5位受害者10日對記者指出,蘇瑜曾告訴他們,北海分行領導知道其在操作過橋貸款一事。

  受害者林永(化名)稱,早在2015年4月,北海分行負責人就知道蘇瑜違規操作過橋貸款一事。林永介紹,2013年11月蘇瑜開始找到他做過橋貸款,一直到今年4月26日,“那天,我和一個生意上的朋友聊天,聊到資金問題,我説他還欠我600萬元。”林永説道:“對方説沒有啊,我就把蘇瑜給我的過橋貸款的借款合同給朋友看,朋友看了之後説是假的。”

  林永稱,“我隨後就把蘇瑜叫過來對質,蘇瑜承認是在騙我們。我就當即打電話給那位負責人,讓他過來處理。”林永稱,“那位負責人到現場看了合同後,對蘇瑜説,我能不能打你,你居然這樣欺騙客戶。那位負責人把那份假合同拍了照,還拿了複印件,並當我們面打電話向南寧分行彙報。”

  回應 銀行從不鼓勵客戶參與過橋貸

  對於上述指控,截至新京報記者截稿,北海分行行長林某、副行長賴某皆未作出正面回應。

  林某昨日短信回復新京報記者稱:“行內有規定,對外披露資訊由南寧分行辦公室統一管理。”

  如果早已知曉蘇瑜存在欺騙客戶行為,為何沒有採取措施?興業銀行南寧分行法務負責人昨天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對此並不知情,銀行從不鼓勵客戶參與過橋貸款。

  指控2 “借款合同在興業銀行辦公室簽署”

  受害者提供的合同顯示,與其簽訂合同的確實是蘇瑜個人而非興業銀行。

  但多位受害者稱,是在興業銀行的辦公室裏與蘇瑜簽訂的合同,並表示“如果蘇瑜不是興業銀行的人,我們是不會與他簽訂這樣的合同的。”

  受害人鄭利(化名)向新京報記者介紹,“2014年11月24日、12月5日、12月8日,在北海興業銀行一樓貴賓室與蘇瑜見面,把總共6筆借款人已經簽署好的借款合同交給我,蘇瑜當我的面簽了借款保證書。”鄭利稱,在蘇瑜向其提供了借款人的身份證和已經得到北海興業銀行批准的借款續貸審批單後,“我深信不疑,分別通過現金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

  受害人李某也介紹稱,蘇瑜是在其興業銀行的辦公室內向其介紹借貸事項的,借貸合同也都是在興業銀行簽署。

  此外,超過3位受害者也都表示,蘇瑜在辦公室內拿出準備好的合同,當場和他們簽署的。

  受害者李某透露,5月16日,北海興業銀行員工梁某將蘇瑜存放在他那裏的36枚假企業公章上繳給了北海市公安局。李某透露,蘇瑜就是通過上述36枚假的企業公章偽造借貸合同的。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向記者表示,在銀行內部簽訂合同而銀行不知情,銀行需要承擔風控和管理上的責任。“如果銀行知情,那簡單來講,銀行應該直接關門。”

  回應 未發現銀行資金捲入其中

  昨日,對於在興業銀行辦公室內簽訂合同的指控,興業銀行南寧分行法務部負責人稱以公安偵查為準,不方便作出回應。

  針對此事,興業銀行此前曾于6月8日晚間回應稱,蘇瑜已經離職,在獲知蘇瑜涉案資訊後,興業銀行南寧以及北海兩級分行成立專項調查小組,就其涉及業務進行了全面內部排查,未發現銀行資金捲入其中。目前,該行北海分行經營、財務狀況與對外服務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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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我曾對其能力深信不疑”

  2012年,時任北海興業銀行小企業貸款部經理的蘇瑜,通過業務往來認識了從事房地産開發的鄭利。蘇瑜向鄭利介紹稱,現在銀行有些貸款過橋業務可以一起合作。

  “我當時就答應了。”鄭利表示,其同時也提出了幾點要求:需要借款前必須提供借款人的銀行已通過續貸審批單;借的錢必須全部歸還興業銀行的抵押貸款等。

  鄭利表示,2012年至2014年11月期間,根據雙方之前的約定,發生了幾筆小額的貸款,“在興業銀行一樓會客廳裏簽署了借貸合同。”

  “在此期間,我總共獲得了二三百萬的利息。”鄭利稱,“這讓我對蘇瑜操控這類型短期借款業務的能力深信不疑。”

  不過,到了2014年11月以後,操作形式就發生了變化。

  “蘇瑜電話通知我,説這段時間很多到期貸款需借短期資金還貸。”鄭利稱,“2014年11月至12月,在北海興業分行一樓貴賓室內,蘇瑜給我借款人已經簽署好的借款合同,蘇瑜也都簽好了借款擔保書。”

  鄭利説,蘇瑜都提供了借款人身份證,及借款人已經得到北海興業銀行批准的借款續貸審批單,單子上蓋有北海興業銀行貸款審批的專用公章,列明瞭抵押物。“我就相信他了。”

  鄭利稱,其共有6800萬被蘇瑜“借”走。隨著蘇瑜的消失,這筆錢到目前都不知去處,也不知道該向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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