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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2日 星期六

專家稱計程車管理新政並未阻礙“網際網路+”

  • 發佈時間:2015-10-20 17:59:54  來源:東方網  作者:章軻  責任編輯:張少雷

  網際網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條件,但合同的最終履行只能在“線下”完成。乘客到達目的地是通過坐上計程車實現的,而不是被網路“發送”過去的。在可以預見的相當長時期內,網際網路不會直接導致出租汽車行業消失。“計程車管理新政意在放鬆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管制,引入新的經營方式,不僅不會‘消滅’目前以各種名目存在的網約車,反而是為網約車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徑。”10月20日,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對記者説。

  劉文靜表示,目前以“專車”、“快車”、“順風車”等名義出現的“新業態”,實質上是網路運營商利用技術便利從事營利性的出租汽車營運業務,可以統稱為“網路約租車”,簡稱“網約車”。而我國對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實行許可制度(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主要的理由是客運業務事關乘客生命安全),未獲得相關許可證照的網路約租車運營行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都是不合法的。

  劉文靜認為,交通運輸部擬出臺的“計程車管理新政”的主旨,是將“專車”、“快車”、“順風車”納入出租汽車範圍統一管理,同時對網約車與傳統巡遊車(即傳統的“掃街”攬客、招手即停的計程車)的在經營範圍、資質要求和定價制度等方面進行差異化管理,核心內容是讓新生事物有條件地合法化。

  “網路上對交通運輸部計程車管理新政的反對意見,要做具體分析。”劉文靜説,反對的聲音基本上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經常使用約租車的顧客(前兩個領域有交叉)和兼職約租車司機(因為業務需求,推定這個群體人人都上網;同時他們的兼職業務不易為圈外人所知)。

  劉文靜説,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從事傳統計程車行業的司機,絕大多數是沒有時間上網的;因而,他們的聲音幾乎無法通過網路來表達。並且,也鮮見媒體有對他們訴求的深入報道。此外,還有大量的不常使用網路但一定會使用出租汽車的長者,他們的聲音幾乎聽不到。

  劉文靜認為,在冠以“專車”、“快車”、“順風車”等名目的網約車出現之前,傳統計程車也提供電話預約計程車服務(但是做得不夠理想),近兩年還與網路公司合作開展網路約租業務(即“XX打車”業務,做得還不錯)。在現行立法框架下,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因此網約車並非真正的“新業態”。“專車”、“快車”、“順風車”與傳統出租汽車的網約業務的本質區別,在於後者是“計程車+網際網路”,而前者是“網際網路+計程車”。

  那麼,反對交通運輸部計程車管理新政的理由都有哪些?依據何在?劉文靜説,最有力的理由集中在兩個熱門詞彙上:一個是“網際網路+”,另一個是“共用經濟”。反對者認為,“新政”阻礙了“共用經濟”的大趨勢,把“網際網路+”變成了“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是手段,出租汽車營運才是目的。”劉文靜分析説,網際網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條件,但合同的最終履行只能在“線下”完成。通俗地説,乘客到達目的地是通過坐上計程車實現的,而不是被網路“發送”過去的。至少在可以預見的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網際網路並不會直接導致出租汽車行業的消失,同理,也不會導致大多數傳統行業分工的消亡。

  劉文靜説,無論“+”了什麼,如果經營的主體是網際網路運營商,那麼本質上都是網際網路運營商單方的“跨界”。如果允許網際網路運營商以“網際網路+”的名義無條件從事任何傳統生産和經營業務(特別是服務業),那麼必將直接導致傳統行業市場的重新瓜分,“洗牌”的結果就是網際網路運營商利用技術便利全面佔領傳統行業市場,形成絕對壟斷。

  雖然網際網路讓“跨界”變得非常便利,但在“跨界”經營中,網際網路只是工具和手段,不是目的。如果網際網路的發展不以技術創新為首要宗旨,不能帶來社會財富的實質增長,而是把重點放在利用技術優勢與傳統行業爭奪市場上,那麼全社會都將面臨為網際網路行業壟斷者的貪婪而買單的危險。

  劉文靜説,至於“共用經濟”,從法律的角度看則是一個比“網際網路+”更加似是而非的概念,如不加分析地隨意使用,將使人們對真實的風險視而不見。

  “乘客為了享用約租車的便利而將個人資訊提供給運營商時,乘客向運營商所支付的不僅僅是車費,還有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資訊、自己所在的位置和要去的目的地等。”劉文靜説,掌握了這些資訊的運營商,有足夠的能力將上述資訊進行分析整合,從而形成“用戶畫像”,準確知曉乘客的住址、工作單位、出行習慣、消費習慣等等。在這個意義上,網際網路運營商的確“共用”了乘客的大量個人資訊,而乘客對運營商幾乎一無所知,這是完全不公平、不對等的交易,與普通人心目中的“共用”幾乎是南轅北轍。

  劉文靜説,令人遺憾的是,在計程車行業管理新政問題上,迄今為止看到的更多是對作為“新生事物”網約車權利的關注。而出租汽車和網際網路平臺這兩個行業各自的特點及其兩者疊加的特點、立法對它們進行規制的必要性和現狀,這些對相關政策和立法有重要影響的因素,並未受被公眾和公開發表意見的專家們足夠的重視。

  劉文靜認為,交通部的兩個徵求意見稿,雖然並非無可挑剔,但意在放鬆對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管制,引入新的經營方式,綜合考慮了鼓勵創新與維護社會公平,兼顧了新老企業和乘客等各方主體的利益,面對新事物的挑戰,遵循了穩步推進的思路,不僅不會“消滅”目前以各種名目存在的網約車,反而是為網約車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徑。這樣的“新政”符合當下國情,體現了良好的政策和立法的基本品性,應當給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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