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經濟”不能成“網約車”逃避監管的理由
- 發佈時間:2015-10-20 08:05:00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有效的品質和安全監管”是交通運輸服務的根本。《意見》與《辦法》的聯合推出,既是為了推動傳統計程車行業改革陋習、提升服務,更是順應、支援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發展對於傳統運輸服務的創新。在基本共識之下,鼓勵地方根據城市特徵、探索並建立適合的辦法,才能使得管理更具實效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社會上引發一番熱議。但熱議之後,更需要一些冷思考。
首先是計程車的定位,以及網路預約計程車是否因其搭上“共用經濟”順風車而應獲得額外激勵。作為城市交通系統中一種面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營運方式,其“共用”的不僅是車輛,還有緊缺的道路空間。道路是城市公共資源中尚無法計量、也不能限量使用的設施(環境),並不等於使用無成本、增長無約束,因此城市交通管理中“公共交通優先”、“交通需求管理”成為普遍接受的準則。有觀點認為,私人小客車的擁有權和使用權都是私人掌控的範疇,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出讓私人物品使用權獲取一定酬勞合情合理合法,交通部門無權作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這個觀點並不成立,因為營運獲利(不是拼車的成本分擔)不僅來源於私人小汽車使用權的出讓,還有部分來源於並不僅僅歸屬於車主的道路空間使用。而對於路網的增加使用,其他車主、不開車的其他人的利益不可能不受到損害。
其次是計程車的屬性,以及網路預約計程車是否應該納入營運管理。有觀點認為《意見》認定計程車包括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交通補充”的定位,出租汽車燃油補貼政策就應保留;而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就不是公共交通,準入、數量、價格管制均應放開。需要説明的是,營運車與非營運車、個體交通與集體(約)交通是兩組對應概念,前者界定車輛使用屬性,後者表明使用的效率特性。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則通過服務屬性區分,為分配公共資源、制定調控和監管規則等提供依據。私家車與營運車輛的分隔門檻,不在於車輛的擁有屬性而在於使用屬性。營運性車輛的市場準入規則,與運營服務品質基本保障和安全性保障、與市政公共設施的免費使用權(如候客站)、與可能(但不是必須)的公共財政補貼(助)等,是無法分置兩端的。對於事關安全和公共資源使用的特殊服務業,通過設置門檻和審核進行準入管理,並不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
“有效的品質和安全監管”是交通運輸服務的根本。《意見》與《辦法》並非完美無缺,但對象、原則、底線明確。《意見》與《辦法》的聯合推出,既是為了推動傳統計程車行業改革陋習、提升服務,更是順應、支援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發展對於傳統運輸服務的創新。在基本共識之下,鼓勵地方根據城市特徵,探索並建立適合的辦法,才能使得管理更具實效。近日上海給網路預約計程車管理平臺發牌照,正是一種適應技術創新的管理模式創新嘗試。應該説,《意見》與《辦法》為城市如何在新環境下管理好計程車及“類計程車”服務、逐步解決計程車行業長期遺留的問題,明確了基本方向和原則。
(作者:同濟大學教授 陳小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