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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網志微信發廣告需註冊 網際網路禁處方藥煙草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7-03 14: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溫如軍  責任編輯:謝淩宇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徵民意,明確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發佈處方藥、煙草的廣告。

  意見稿適用於以網際網路(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意見稿明確了“網際網路廣告”的範圍,即指通過各類網際網路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體等網際網路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佈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連結、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31日,在此之前可登錄國務院法制辦官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稿將於今年9月1日和新修改的《廣告法》一起實施。

  焦點一

  微網志微信發廣告

  需辦工商登記註冊

  焦點二

  電郵廣告需設

  同意或拒絕選項

  同時,意見稿規定,通過移動網際網路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資訊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

  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意見稿明確,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體、視頻等網際網路媒介資源經營、發佈網際網路廣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發佈廣告,應當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網際網路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資訊,並對登記資訊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資訊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為了與新的《廣告法》銜接,意見稿規定,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網際網路私人空間發佈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後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焦點三

  禁用網際網路發處方藥、煙草廣告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新的廣告法加大了對煙草廣告的嚴管力度。現行的廣告法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五種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四類公共場所設置發佈煙草廣告。新修訂的廣告法進一步明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

  意見稿明確,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發佈處方藥、煙草的廣告。各類網站不得採用任何形式連結處方藥生産銷售企業、煙草生産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在網際網路上發佈。

  對於涉嫌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發佈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對同一違法網際網路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處罰

  網上發處方藥、煙草廣告

  可罰3萬元

  意見稿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網際網路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未依法取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資格在網際網路發佈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發佈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

  利用網際網路發佈處方藥、煙草的廣告或從事網際網路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廣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該意見稿擬於2015年9月1日起和新《廣告法》一起施行。

  新聞延伸

  煙草廣告 加大了嚴管的力度

  今年4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這是1994年廣告法頒布以來的首次修訂,經過大量調研和反覆論證,修訂幅度大、涉及範圍廣,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新的廣告法于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指出,本次新法對於煙草廣告進行嚴管,禁止在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

  據甘霖介紹,1995年的廣告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五種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四類公共場所設置發佈煙草廣告。同時,工商總局也制定了煙草廣告管理辦法的部門規章。

  “本次新法的修訂考慮到要嚴管煙草廣告,要遏制煙草消費,維護人民的身體健康。”甘霖表示,新廣告法進一步加大了嚴管的力度,明確地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同時,為了避免變相煙草廣告的發佈,新法新增了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的內容。

  甘霖表示,工商機關作為廣告監管的執法機關,將依據新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煙草廣告的監管工作,修訂完善煙草廣告相關的部門規章,嚴肅查處煙草廣告違法案件。

   身份定義

  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網際網路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網際網路廣告發佈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網際網路媒介資源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網際網路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微網志、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網際網路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同時為網際網路廣告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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