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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向今麥郎索賠450萬 被指敲詐獲刑8年惹爭議

  • 發佈時間:2016-01-25 07:18:34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導讀】消費者向今麥郎索賠450萬,被指敲詐獲刑8年惹爭議。發現重大品質問題能不能索要天價賠償?如何區分正當打假維權與涉嫌敲詐勒索?《天天315》聚焦本週消費投訴熱點。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近日,“天價索賠”案有了最新進展。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李海峰究竟有沒有罪?或者説即便有罪該不該判得這麼重?天價索賠與敲詐勒索究竟有什麼區別?消費者發現重大品質問題能不能索要天價賠償?是不是合法?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雲,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就此相關話題做出了解讀。

  事情是這樣的,2014年12月中旬,黑龍江省綏化市明水縣貨車司機李海峰在去長春送貨途中購買了4包今麥郎“誘惑酸辣牛肉麵”充饑,吃了以後伴有腹瀉。他在速食麵醋包裏發現一塊類似“玻璃塊”的物質,打開另一包發現異物更多,並注意到4包速食麵的保質期都已經過了將近一年。

  李海峰稱,在發現今麥郎速食麵醋包有異物後曾撥打過12315舉報投訴熱線,對方以過期食品不接受投訴為由拒絕了他的維權申請。根據有關規定,消費者個人無法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送檢。2015年1月,李海峰在網上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西安國聯品質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速食麵醋包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顯示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6倍。李海峰隨後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

  多次協商後,今麥郎公司最終表示賠償李海峰7箱速食麵和電話費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麥郎侵權成本太低”,提出了“懲罰性”的300萬元賠償金,後追加至450萬元。據今麥郎公司一女性主管介紹,李海峰用過期一年的産品向今麥郎索賠450萬,索賠未果後,李海峰將檢測報告發到微網志上,分別點名了央視新聞等八家媒體。

  今麥郎公司認為,這一舉動給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所以才選擇報案,交由公安部門受理。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黑龍江明水縣公安局臨時羈押,兩天后被隆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濟之聲:消費者因為缺陷食品給自身造成的損害提出鉅額賠償,到底是不是合法的,這個鉅額怎麼來界定?

  胡鋼:消費者如果碰到這種消費糾紛,提起自己的消費請求是沒有問題的,法律是所有規範中最底線的一條線。一般類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存在消費欺詐,退一賠三,最低500元,如果是食品類並且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是退一賠十,或者損失的三倍,而且最低一千元,這是最低的法律要求,但如果是消費者提出比上述額度倍數或者更高數額,法律也鼓勵,經營者願意賠償或者補償更高的數額也是支援的。

  鉅額本身而言,我並沒有看到法律規定裏面直接涉及到。這個案件涉及到索賠的金額是450萬,而且涉及到過期食品,原來有個節目涉及到的過期食品只是奶粉。特別提示一下消費者,如果你主張過期食品,這個食品是因為你儲存時間過長過期了,還是當時你購買的時候就過期了,這是不太一樣的,如果是一名普通的消費者,上面載明的生産或者是保質期已經過了,他實際上已經受到了一種消費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他主張自己的權利沒有問題,但是是否一定要主張那麼多,需要討論。

  經濟之聲:這個案件中,李海峰需要有懲罰性的賠償,索賠450萬,這就涉及到是否合法的問題,怎麼來看待這個情況?

  蘆雲:可以從這麼幾個方面來考慮,首先他的請求遠遠高於了法律的規定,一般在調解或是訴訟中,除了法律規定,可能有一些額外的必要,其實在正常合理範圍內,法院會支援。第二,需要從社會大眾的容忍度來判斷,比如一包速食麵,幾塊十幾塊錢的東西,提出上百萬的索賠,從大眾的普遍通俗的認識來講,超出了社會的容忍度。第三,這其中還有一個主觀的判斷,也即在提出這個請求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簡簡單單是一種維權,而是有了一種非法佔有他人財務主管的目的,其實這也是判斷民事和刑事責任的一個界限。因此,我覺得這個案件可能在金額上包括在使索賠的一些程式和方式上超出了一些法律的界限,甚至超出了社會的容忍度,所以會被這樣判定。其實説到懲罰性賠償,在我們這來看,300萬、450萬已經很高,但是國外如美國發生的麥當勞燙傷案,包括煙草公司的一些索賠案都是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經濟之聲:維權索賠過度和敲詐勒索,怎麼來分?

  蘆雲:應該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判斷,第一個方面,首先他提出的請求是不是正當和合法,第二有沒有超出了法律的限度,第三除了法律的規定,其他的正當合法的費用主張是不是適合。第二個方面,他的這種行為一定不能存在刑事上的法律的構成要件,也即如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所規定的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可能就不單純是民事責任了。這個案件中,比如法院的判決書上可以看到這樣一句話,李海峰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具有非法佔有金麥郎公司財務的主觀故意,也即他不單純是一種維權或者索賠的行為了,已經有了侵犯他人財務這樣一個故意,這種情況下,可能其性質發生了轉變。

  經濟之聲:一般的消費者比如我買一個東西,受到了侵害,儘管侵害並不是特別大,但是我內心非常氣憤,可能會説你賠我一百萬,這種情況可能也會存在在很多消費者當中,這是不是可能就存在存在非法佔有公司財務的故意?

  蘆雲:這是一個方面,還要考慮其行為方式,它是一個綜合判斷,一是金額,二是主觀故意,三是行為方式。比如李海峰的這個案件中,他已經向媒體曝光或者用一些方式讓金麥郎公司感受到了壓力,迫不得已要去交付一些財務的時候,所以這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判斷要件。

  經濟之聲:案例中,李海峰在微網志上@央視等8家新聞機構又存在什麼樣的一些問題?

  胡鋼:我個人覺得,消費者提出所謂的鉅額賠款,這不是問題,法律並不禁止;或者聲稱向媒體報道也不是問題,最要害的部分在於你前面的基礎事實是否完整、真實、準確、有效。

  經濟之聲:依法維護特別重要,回到李海峰這個案子,為給所有消費者一個借鑒,李海峰怎麼做就不會涉及到所謂的敲詐勒索?

  胡鋼:為什麼打12315工商機關沒有受理,有兩種可能,第一,是不是接受投訴的12315因為主要是工商,它覺得食品類的糾紛主要是食藥監局進行監管,但實際上這樣一種跨部門的協作機制都要首問負責制,不歸我管,應該把這個案件轉到食藥監總局。第二,是不是我們的執法部門認為證據已經無法確認了。當時這位李先生是否能夠出示他的涉案食品有效來源證據,來源正當,然後是後期的一些主張,如果前面説不清楚,很難為後期的主張提供最主要的支撐。

  蘆雲:是的,因為上述提到的這些問題的舉證責任還是在消費者,通過正當的合法的方式,比如説李海峰覺得這有品質問題,你要有相應的證據,可能是通常所説的鑒定報告,檢驗結論。第二,如果你認為它過了保質期,你首先拿到的是你的購買小票,購買小票載明瞭購買日期和生産日期,這都是證明的東西。第三,可能他在提請求的時候,因為是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賠退一賠十,最低一千塊錢,甚至還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費用。如果確實對人體造成損害的,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這些都是合理的範圍。

  經濟之聲:剛才談到,很多食品類東西個人無法到食藥監部門進行送檢,他就選擇第三方機構,對於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這種判定怎麼看?

  胡鋼:這説的就是鑒定難,這是消費者維權碰到的一個老大難的問題,這麼些年一直有這個問題。鑒定難的問題真得清晰的破解,只接受特定機關或者特定組織,對消費者不接受,這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即你你對特定的客戶有篩選,對其他人有一種歧視,這種商業邏輯是不正確的,所以我覺得應當明確,任何鑒定機構如果確實享有某種資質,應該敞開大門,任何人申請都應當作出清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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