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位消費者告樂視“欺詐” 電視機型號被更換
- 發佈時間:2016-01-24 08:3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由於在樂視商城訂購的樂視超級電視“X-50AIR(張藝謀《歸來》藝術版)”被換成另一款型號“超3X50”,35位消費者日前將樂視公司起訴至法院。
電視機型號被更換
2015年9月19日,樂視公司舉辦“黑色919紅色樂迷節”,當天,樂視商城等平臺銷售的樂視超級電視、超級手機全都降價500元,現貨開放銷售。
深圳消費者武先生和上海消費者黃先生告訴記者,當時看到樂視商城的廣告,稱購買樂視8年全屏會員,贈送一台“X50AIR(張藝謀《歸來》藝術版)”超級電視(以下簡稱“X50AIR藝術版”),感到很划算,當即下單購買。
北京消費者姜先生怕搶不到,專門找朋友要了一個可以直接購買電視機的“樂碼”,沒買會員,而是直接購買了一台“X50AIR藝術版”超級電視。
雖然樂視承諾7個工作日發貨,這幾位消費者卻遲遲沒有等到自己心儀的電視。此後,黃先生和姜先生接到樂視客服人員的電話,告知他們“X50AIR藝術版”超級電視無貨,將免費升級成新款的“超3X50”超級電視。黃先生和姜先生沒有馬上同意,上網查詢了這款他們不熟悉的“超3X50”超級電視。
黃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我一查發現,相比‘X50AIR藝術版’的配置,‘超3X50’不僅不是升級版,還是降級版。”黃先生給記者提供了一個對比單:雖然晶片升級為MSTAR6A928處理器,但是ROM(機身存儲)容量從16G降低到8G,揚聲器功率從40W降低到20W,揚聲器數量從5個降低到4個,原本贈送的超級遙控器也被取消,手機/PAD遙控功能也取消了,卡拉OK介面也取消了……
於是,黃先生和姜先生都拒絕更換型號,要求依合同約定送“X50AIR藝術版”超級電視,但讓他們沒想到的是,等到電視機送來,開箱一看,依然是已經被明確拒絕的“超3X50”超級電視。
深圳的武先生則表示,沒有收到過客服人員的電話,不知道“X50AIR藝術版”因貨源不足要換成“超3X50”的事,直到電視機送到父母家,他才發現已被更換了型號。
不順利的維權
訂購的電視機被強行換成其他型號,這讓幾位消費者不滿。黃先生在收貨時發現型號不對,當即表示拒絕簽收,並致電樂視客服要求換成預定的“X50AIR藝術版”。樂視客服表示要上報解決這一問題。經過幾番交涉後,樂視客服給黃先生打電話表示,由於其沒有收貨,因此只能取消訂單,強制退款。
姜先生和武先生的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收了“超3X50”超級電視。樂視客服表示,如果要退貨,則需要他們自己負擔100元的物流費用。姜先生和武先生向客服投訴,卻被不斷拖延,經過多番交涉,樂視公司只答應可以退機退款,另外給消費者幾個月的會員權益或者300元樂視商城的代金券作為補償。
武先生認為,樂視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將其訂購的電視機換了型號,這是一種欺詐行為。黃先生表示,2015年10月17日,他致電樂視要求更換回自己訂購的“X50AIR藝術版”,樂視客服表示該型號沒有貨,但是他10月25日在樂視官網上看到,“X50AIR藝術版”依然在銷售,“要麼就是有貨,但樂視不願提供;要麼就是已經沒貨了還在騙其他消費者去買,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都是欺詐。”黃先生説。
要求退一賠三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質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于1月15日向樂視公司發去採訪函。樂視公司公關部門于1月20日向記者回復其曾于2015年9月24日發佈的一則公告。該公告稱,919活動當天,包括“X50AIR藝術版”在內的兩款暢銷機型支付率遠超其預期,為表達對樂迷的謝意,已下訂單購買兩款機型的用戶可選擇免費升級為新品超級電視第三代“超3X50”。而對於本次消費者的集體起訴以及消費者提出的為何更換型號、新型號部分配置降低等問題,樂視公關部門沒有回復。
在維權無果的情況下,包括武先生、黃先生、姜先生在內的35位消費者以樂視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已構成欺詐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將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樂視網(58.800, 0.00, 0.00%)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購貨款,並給予消費者貨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法院受理了該案。
觀點聲音:不按約發貨涉嫌欺詐
中國政法大學朱巍副教授:經營者單方面更改合同約定,不管其是否告知消費者要更改型號,都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一種錯誤行為。由於經營者是過錯方,因此退貨的物流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但若要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是欺詐,則消費者必須證明經營者在銷售時就已經沒有預定的商品,或者證明更換後的商品性能全面低於預定的商品。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目前對欺詐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主觀説,即要求實施者有主觀的故意;另一種是客觀説,只要實施者有某種行為,即可構成欺詐。一般來説,這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根據這兩種觀點判定欺詐的判例都有。如消費者未得到有效告知即被更換了商品型號,則經營者涉嫌欺詐;如果經營者有效告知消費者將更換型號,但消費者未同意,經營者仍提供非合同中約定的商品,則涉嫌合同違約。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顧問喬聰軍: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而第五條第十項是: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顯然,經營者收取貨款後沒有按照約定給消費者提供商品,屬於該《辦法》認定的欺詐行為。而且按照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有這類行為即可認定為欺詐,無需證明經營者是否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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