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過度就是敲詐勒索?
- 發佈時間:2015-08-03 01:29:32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黑龍江綏化市明水縣男子李海峰購買了4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速食麵,發現其中有“異物”,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隨後,今麥郎向公安機關報案,7月29日晚,李海峰被綏化市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8月1日《重慶晨報》)。
消費者索賠,被認定涉嫌敲詐勒索,筆者認為嚴重背離法律常識。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本案是生産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維權糾紛,消費者只是提出索賠要求,沒有使用威脅和要挾手段。至於説450萬元索賠數額是否過高,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解決,企業也完全可以拒絕消費者的要求。企業若認為消費者索賠損害其權利,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原本一樁民事法律範疇的問題,警方橫插進來,動用公器大棒,壓一方,護一方,執法的公正性嚴重存疑。近年來,一些大企業、納稅大戶遭遇維權索賠、輿論監督時,所在地警方以敲詐勒索、損害商譽罪名抓捕另一方的情況,每每受到輿論與法律界的質疑。這種情況多起來,大企業豈不是成了“老虎屁股”,沒人敢摸了?
2006年,大學生黃靜因華碩筆記型電腦品質問題,向廠家索賠500萬美元,廠家報案後黃靜被警方羈押295天,後檢方出具刑事賠償書確認:“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後以曝光的方式索賠,並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反而是一種維權行為,所要500萬美元屬於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今天的今麥郎案與黃靜案基本相同,消費者“獅子大開口”確有不妥,但與“敲詐勒索”不沾邊。如果維權過度,便可能踏進“敲詐”的陷阱,以後誰還敢維權、監督商家?這絕不利於市場健康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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