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強建議加快推出股指期權 適當産品提供適當的人
- 發佈時間:2015-03-12 10:54:05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張恒
中國網財經3月12日訊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在2015年兩會上,提交了一份名為“關於加快推出股指期權 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提案”。該提案中,賀強認為,我國股指期權上市條件已經具備,同時,推出股指期權有助於長期資金入市,是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必要舉措。
在發給中國網財經記者的這份提案中,賀強逐一列舉了推出股指期權的裨益。賀強表示,推出股指期權有助於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長期資金的資産配置;有助於構建宏觀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有助於推進金融産品創新,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
賀強建議,在我國股指期權已經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下,積極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確保將“適當的産品提供給適當的人”,在開展股指期權産品上市準備的同時,爭取儘快推出波動率指數,完善宏觀監管指標體系,為進一步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監管能力夯實基礎。
附:賀強《關於加快推出股指期權 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提案》全文
關於加快推出股指期權 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賀強教授
從境外主要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股指期權與ETF期權都是資本市場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兩者合計佔全球場內衍生品市場交易規模的近三分之一。
在我國,推出股指期權,有助於長期資金入市,加強金融系統宏觀審慎監管,是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必要舉措。《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指出:積極穩妥發展權益類金融期貨期權産品。滿足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我們應當儘快推出滬深300股指期權,這將是繼股指期貨之後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又一個里程碑。
一、推出股指期權的好處
一是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長期資金的資産配置。股指期權具有獨特的“保險”功能,如同購置住房時必須購買的財産保險,對於長期資金的資産配置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推出股指期權能夠極大地推動企業年金、保險資金和社會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進入股票市場,有效改善投資者結構,促進股市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改變頻繁買賣、波段操作的投機文化,降低股票市場的過度波動,對股票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二是構建宏觀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將股指期權價格編製成“波動率指數”,可以反映投資者對未來的信心情況,成為一類重要、可靠的宏觀監管參考指標。目前,美國財政部、美聯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等都把波動率指數列入宏觀審慎監管指標體系之中。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波動率指數為全球金融市場的各個監管機構提供了掌握市場壓力、監控市場情緒的準確指標,有效提升了監管能力與決策水準。因此,推出股指期權並以此編制波動率指數,為我國宏觀決策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參考指標,對於提高宏觀決策與監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推進金融産品創新,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股指期權是金融創新最常用的基礎性構件之一。通過將股指期權、期貨與互換等其他衍生品相互結合,能夠進行更為精細化、個性化的投資産品設計。我國金融機構可以藉此豐富投資策略、推動金融産品創新,提高服務能力,實現差異化發展。從海外實踐經驗來看,推出股指期權有助於金融機構向廣大居民和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優質的保本理財産品或定制化投資産品,拓寬居民財産性收入渠道,更好的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二、推出股指期權的條件已經具備
當前,50ETF期權的成功上市與平穩運作,為下一步滬深300股指期權的推出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市場基礎。我國上市股指期權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成熟、呼聲強烈。
第一,證券、期貨市場法規制度逐步健全,監管者風險控制能力不斷提高,為推出股指期權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滬深300股指期貨已安全平穩運作了四年時間,積累了豐富的一線監管經驗,形成了完善的風控體系。股指期權保證金制度設計安全穩妥,引入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形成對中小投資者的多重保護。
第二,市場機構股指期權業務準備充分,期盼産品上市的呼聲十分強烈,為推出股指期權提供了紮實的市場基礎。早在多年前,部分金融機構就開展了相關研究與業務準備,目前在股指期權方面的準備已較為充分。主要仲介組織已經做好了股指期權業務與技術系統建設,市場機構具備實際開展做市商、套保套利等相關業務的條件。
第三,交易所股指期權上市籌備工作紮實完善,業務培訓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深入開展,各類投資者對股指期權的認識和接受程度不斷提升。據了解,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與制度設計已經完成,經過市場人士與業內專家的充分論證,得到了各界廣泛的認可。交易所業務與技術系統的建設改造工作也已全部就緒,並經過近三年來的倣真交易充分測試驗證,運作平穩順暢,能夠滿足上市要求。
三、加快推出股指期權的有關建議
一是應貫徹落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宗旨,在合約設計上應注重體現抗操縱性,在規則制度上應充分考慮風險防範。積極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確保將“適當的産品提供給適當的人”。同時,應常抓不懈地深入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廣大投資者對期權産品的認知水準,全面提升運用期權進行風險管理的能力。
二是充分利用好股指期權的“支點”效應,在開展股指期權産品上市準備的同時,應積極做好波動率指數等後續産品的研發籌備。爭取儘快推出波動率指數,完善宏觀監管指標體系,為進一步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監管能力夯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