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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強化失敗式重組監管 市場傳聞需及時回應

  • 發佈時間:2015-01-09 07: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劉小菲

  發佈澄清公告後重組傳聞仍無法平息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解釋澄清相關情況

  上交所1月8日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指引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上市公司應及時關注公共媒體或市場出現的重組傳聞,並及時向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確認。

  指引提出,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關注公共媒體或市場出現的涉及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消息傳聞,如其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函確認目前及未來3個月內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予以函覆。控股股東回函上市公司前,應當向實際控制人確認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根據指引規定,確認已經開始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上交所申請停牌,及時披露重組籌劃進展,並就傳聞不實部分發佈澄清公告。

  確認目前尚未開始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但有重組意向且不能確認未來3個月內是否開始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上交所申請停牌,發佈澄清公告,並及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

  確認目前及未來3個月內不會開始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澄清公告,並承諾未來3個月內不會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上市公司發佈澄清公告後,重組傳聞仍無法平息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向投資者解釋澄清相關情況。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披露重組預案後,出現“交易對方、重組標的資産範圍、配套融資方案出現變化或調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上市公司披露重組預案後,市場出現重大質疑的,公司應當及時做出説明和澄清。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間決定終止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應當披露終止重大資産重組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重組框架介紹(如適用)、終止重組原因説明等。

  因指引相關規定事由停牌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自查二級市場交易情況。自查對象應當包括披露預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前十大流通股東及指引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自查期間為重大資産重組預案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終止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停牌前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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