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015年批捕涉嫌非法集資人員10771人
- 發佈時間:2016-04-27 12:36:24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旅遊局、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等14家國家機關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張曉津在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説,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責,依法從嚴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6928件10771人,同比均上升112.4%,提起公訴4808件11323人,同比分別上升102.7%和159.9%。針對非法集資案件涉案人員眾多、涉案數額巨大、涉案地域廣、敏感性強等特點,檢察機關注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協調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於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高檢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第一時間積極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了解案件情況,引導其依法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並對案件的管轄、事實認定以及證據體系完善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主動強化偵、捕、訴的銜接與配合,通過參加或召開座談會、協調會、案情分析會等方式,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統一執法標準,有力地確保了重大非法集資案件的辦案品質,提升了辦案效率。
加強對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導。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高發,一些重大案件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危害後果嚴重。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指示和有關會議要求,依法穩妥處理案件,全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金融安全,對於重大敏感案件積極加強對下指導和協調,重點就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程式推進、訴訟策略等多方面予以指導,依法穩妥辦理了一批在全國範圍有重大影響的非法集資案件,如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巨鑫聯盈”案和“成吉大易”案,廣東、浙江等地檢察機關辦理的“邦家”案等。
為進一步規範包括非法集資案件在內的重大案件的辦理程式,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發佈實施)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分別於2015年3月和11月先後制定印發了《關於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意見(試行)》、《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掛牌督辦案件辦法(試行)》兩個重要的規範性文件。通過建立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且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公眾反映強烈的重大敏感案件予以及時上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掛牌督辦等工作機制,加強了對包括非法集資在內的重大敏感案件的情況報告、掛牌督辦等制度,在督促辦理案件、資訊報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監測預警力度,實現“打早打小”。充分發揮社會網格化管理以及包括金融監管機構在內的社會各界對非法集資活動群防群治的機制優勢,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手段強化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和預警,在事後懲治、違法必究的同時,把防控工作重心前移至事前和事中,力爭把非法集資活動抑制在最低最少狀態。
(二)完善機制,強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整合公安、司法機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力量,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健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資訊通報制度,適時延伸“兩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建設,共同開展資訊互通、工作交流、辦案協作以及疑難案件法律適用研討等工作,必要時共同研究制定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指導意見或規範性文件。二是進一步加強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及時互通和共用涉案資訊,對於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協商解決。
(三)多措並舉,剷除非法集資犯罪滋生的土壤。在打擊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框架內,可組織各成員單位進一步加強對非法集資案件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治標的同時立足於治本,著力解決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高發、頻發的根本問題,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暢通信訪渠道,重視被害人訴求和維護其合法權益,並及時轉辦和協辦、催辦。二是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追贓。各部門應把贓款贓物追繳工作貫穿整個行政執法和刑事訴訟全過程,盡最大努力幫助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三是對於辦理非法集資犯罪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及時予以查處。四是完善社會風險防控機制,對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暴露出的監管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時修復完善,提高全社會的防控水準。五是繼續深化相關領域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拓展公眾投融資渠道。
(四)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公眾遠離非法集資活動。建議在部際聯席會議框架內,由監管和宣傳部門牽頭,各有關單位協助配合,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各行業主管部門橫向協調,全方位、立體化的宣傳機制,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等生動直觀的方式,引導公眾準確辨識非法集資活動並自覺遠離。對積極檢舉揭發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予以適當方式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