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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 發佈時間:2016-01-06 11: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6日訊(記者李萬祥)最高檢今天發佈《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通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推進情況。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改革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統籌謀劃,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試點工作,試點取得初步成效。

  《實施辦法》共四章58條,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基礎上,對其規定比較原則的,作了進一步解釋;對其中沒有規定而實踐需要予以規範的,作出具體規定。《實施辦法》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線索來源、線索移送、立案程式、調查核實、舉證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對訴前程式等內容作了進一步強調,確保試點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權範圍內開展。

  “通過訴前程式糾正違法或督促履行職責的,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在環境保護領域相關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其糾正表現為:對污染及時進行處置防止損害擴大,對污染企業或個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污染企業進行跟蹤監管並督促落實環保措施,對相關案件線索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移送公安機關,等等。

  而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其糾正表現為:追繳國有土地受讓方欠繳的出讓金,對已經違規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按規定登出、收回國有土地,等等。經過訴前程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分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

  記者獲悉,截至2015年12月底,試點地區共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01件。其中,以訴訟類型劃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383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18件;以案件範圍劃分,環境資源領域313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118件,國有資産保護領域59件,食品藥品安全領域11件。

  據了解,訴前程式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式。設立訴前程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檢察監督的效力,發揮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能動性,節約司法資源。為確保訴前程式取得實效,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要求,嚴格履行訴前程式。

  截至2015年12月底,試點地區已經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

  據悉,經過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33件案件中,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有6件,回復不起訴的有9件,轄區內無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有18件。經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212件案件中,相關行政機關糾正違法或履行職責的有118件,尚未到1個月回復期限的有64件,逾期未糾正違法或履行職責的有30件。

  目前,針對經過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案件中無符合條件社會組織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不起訴,經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未糾正違法或履行職責的情形,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中。

  在回答關於如何平衡公益訴訟和法律監督職能的問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提起訴訟與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兩種主要形式。就提起訴訟而言,這是對不遵守法律的機關、法人和公民個人進行的法律監督。通過提起訴訟將案件交由法院裁判,通過裁判追究相關機關、法人和公民個人的法律責任,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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