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圖”著作權案落槌,判決鼓勵新技術發展
法院認為,傳統的著作權理論應進行調適和發展,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
當下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引發廣泛關注,用戶只需要輸入一些提示詞,AI大模型就可以産出相應的文字、圖片、代碼等內容。AI生成的內容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相應權利歸屬於誰?是否可以隨便使用網路上AI生成的內容?
日前,備受關注的“AI文生圖”著作權案一審已生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明確了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
AI生成圖引著作權糾紛
該案中,原告使用開源軟體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圖片後發佈在小紅書平臺。被告在百家號上發佈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浮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被告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佈文章的主要內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涉案圖片具備“智力成果”要件。並且,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後,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涉案圖片,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法院認為,涉案圖片屬於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500元。
考量傳統理論是否要調適和發展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反覆考量兩個問題。第一是當傳統理論遇到全新應用場景時,是否要進行調適和發展的問題。”該案主審法官、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朱閣説,“我們始終認為,只有秉持面向未來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勵新技術應用、推進新業態發展。”
朱閣表示,原有的著作權理論與實務對美術作品的預設是以“動手去繪製”為主要創作方式,這是由當時創作工具的技術水準所決定的。而進入人工智慧時代以來,人類的創作工具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們已經不需要動手去畫出線條、填充色彩,而是利用AI進行創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類對於畫面元素不需要進行選擇和安排。
“人們通過設計提示詞,不同的人會生成不同的結果,這種差異可以體現人類的獨創性智力投入。”朱閣説,“在這種全新的技術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術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適和發展,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産業發展的需求。”
朱閣表示,案件審理中還考慮了作品的認定是否僅有法律判斷,還是也需進行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下我國人工智慧産業迅猛發展,司法如何立足我國具體實際、立足我國的價值共識,服務和保障産業健康高效發展,是我們必須回答好的時代之問。”
朱閣解釋,在這樣的背景下,基於對國家、社會、公民等各個維度的價值衡量,通過認可人工智慧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將有利於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內在目標,有利於促進相關主體對利用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進而推動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情權的保護,有利於強化人在人工智慧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本報記者 盧越)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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