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5日電(記者王連香)據國家文物局消息,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要依法懲治和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産安全。
據介紹,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于2020年8月部署開展全國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行動,組織指揮各地公安機關迅速行動、重拳出擊,破案件、抓逃犯、繳文物、斷鏈條,對各類文物犯罪尤其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石窟寺石刻、古建築及其構件、盜竊損毀革命文物等犯罪發起淩厲攻勢,取得顯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團夥790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級通緝令逃犯23名;追繳各類文物8.28萬件,其中國家珍貴文物6477件。
針對如何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重點難題,《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規定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也應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意見》同時明確,對於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等盜掘未遂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實踐中犯罪分子常常採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頭。《意見》對此規定,對於“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損害文物本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五類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地下文物交易問題,《意見》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認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此外,為進一步明確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轄,《意見》規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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