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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範地名管理 地名文化保護走進新時期

發佈時間:2022-06-09 16:35:00 | 來源:中國文化報 | 作者:劉源隆 | 責任編輯:蘇向東

近日,由國務院公佈的新修訂版《地名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已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地名管理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充分體現了加強地名管理的重要意義。

《條例》專設文化保護章節

中華民族悠悠五千年曆史,人傑地靈。很多地名飽含了豐厚的文化內涵和精神底蘊。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加強地名規範性、法治性建設的規章。據遼寧省檔案館研究館員黃偉介紹,自1951年起,我國先後頒布了《政務院關於更改地名的指示》《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中國地名委員會、外交部關於邊境地區地名命名、更名的處理意見》《中國地名委員會、民政部關於在行政體制改革中認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1986年,綜合性法規《地名管理條例》頒布實施,1996年,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但在多年來的城鎮化進程中,歷史地名文化保護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華林甫表示:第一,舊城改造中歷史地名遭到破壞,一些城市中含有歷史文化資訊的老地名“退位”現象較為突出;第二,不合理的地名更名現象時有存在,帶有文化內涵和歷史意義的地名被捨棄;第三,有些地名中的生僻字被不合理替換;第四,在撤縣設市、撤縣設區後,一些古老的縣名被更改。上述問題都會導致歷史文化的被迫中斷。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規範地名公共管理與服務,2019年,民政部決定對已執行30多年的《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修訂後的《條例》突出特點就是加強地名歷史文化保護,其中21次提到“文化”,而且《條例》第四章是專設的地名文化保護章節。

地名文化保護走進新時期

修訂後的《條例》第四章對如何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傳,研究、傳承地名文化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産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産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範圍。”另外,《條例》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這些新增內容,豐富了地名管理內容,提升了地名文化保護的定位。”華林甫説,優秀傳統地名蘊含了寶貴、豐富的文化內涵。早在2007年舉行的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暨第二十四次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上,就確定了地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産,適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

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賀雲翱近年來不斷呼籲加強對地名文化遺産的保護工作。他表示,地名文化遺産作為一種具備多方面價值的文化遺産,不僅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産,實際同樣具備物質文化遺産和歷史文化景觀的特徵。因為任何一個地名文化遺産都與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實體直接相關聯,包含著深厚多樣的綜合文化內涵。

地名是載體,文化是靈魂。賀雲翱對《條例》的修訂出臺給予高度評價:“標誌著我國地名管理及優秀地名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事業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我國地名管理工作將不斷取得新的成就,地名文化遺産及保護名錄也會在展現中華民族經驗智慧和獨特創造、推動文化自信和文化繁榮上發揮積極作用。”

制定地名保護名錄工作意義重大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劉連安對此分析表示:“首先,在地名命名、更名過程中,人們的社會價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觀念自然會融入地名中,因此優秀傳統地名蘊藏了寶貴、豐富的文化內涵。例如,我國有很多帶有‘寧’字的地名,像寧波、寧國、咸寧、豐寧、撫寧等,都表達出期盼安寧的美好願望。”

其次,由於地名具有較好的穩定性、繼承性,很多在社會其他領域已經難覓蹤跡的社會觀念、地理特徵、語言習慣沉澱在地名中,讓今天的人們還能了解到歷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現象,這使老地名成為人類文明的記憶。劉連安舉例:“‘青島’一名讓我們知道此地曾經植被茂密、綠樹成蔭,‘鶴壁’一名告訴我們曾有鶴生活在此地。”

修訂後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對此,賀雲翱撰文提出,制定保護名錄的工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必將使地名文化遺産與工業遺産、農業文化遺産、灌溉工程遺産、非物質文化遺産等一樣,成為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資源和領域,讓地名文化遺産在服務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遊和國際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時,充分發揮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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