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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2-05-23 17:19:26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辛聞 | 責任編輯:蘇向東

近期,文化和旅遊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現行《辦法》是為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制定的部門規章,2013年起施行至今已有九年時間,2017年文化部令第57號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修訂。《辦法》的實施,為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娛樂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娛樂市場的發展變化,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如取締難等具體問題,需要修訂《辦法》賦予監管手段與措施。同時,國家出臺或者新修訂了一批與娛樂場所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消防、環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辦法》與之銜接,將“放管服”改革紅利落到實處。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修訂與上位法不符合的條款。例如,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的規定,落實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資娛樂場所限制等。二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並與有關改革措施做好政策銜接。與消防、環保改革做好銜接,不再將獲得消防許可、環保達標作為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批娛樂場所的前置條件;與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部委名稱變更做好銜接,修改相關部門名稱;與國務院要求取消各類證明事項改革做好銜接;與信用管理改革做好銜接等。三是突破解決了執法實踐中無證娛樂場所取締難的問題,依據新出臺的《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違規行為設置處罰條款。

三、對外商投資娛樂場所是怎麼規定的?

2020年11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據此,對外商投資設立場所已無投資比例限制。《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明確外商投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審批層級,取消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相關要求。目前,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沒有投資比例限制,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式與內資一致。另外,港澳臺投資參照此政策執行。

四、《辦法》修訂後,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再需要提供生態環境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了嗎?

《辦法》原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提交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已改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生態環境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將於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娛樂場所的環境噪音達標不再是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批娛樂場所的前置條件。二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已經取消了建設娛樂場所填報環評登記表的要求。據此,娛樂場所設立時不再要求提供生態環境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為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保持一致,修改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生態環境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五、《辦法》修訂後,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救援機構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了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未取得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同時,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産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為了適應消防改革的需要,並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保持一致,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時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備案證明。

六、《辦法》修訂後,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是否有所加大?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取締”可以採取責令關閉等具體措施,並依照《行政處罰法》明確對無證經營取得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是明確了以採取責令關閉等方式予以取締。《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二是明確了可以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的方式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三是與信用懲戒措施相銜接,將《辦法》第二十八條“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改為“符合嚴重失信主體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實施相應信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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