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醉駕”免刑標準有調整了!
各位車主一定要仔細看看了!
10月8日,國慶長假剛剛結束,浙江法院聯合公安、檢察等部門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秉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醉駕”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個別“爭議”內容進行明確定義。
關於醉駕的查處和定罪有了很多新的變化。 比如説,今後,醉酒後叫代駕行車至小區門口,車主接替駕駛進入小區的,在浙江將不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根據《紀要》,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這回10月8日的紀要稱“為了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進一步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進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設,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經研究,就有關問題達成了共識,發佈紀要”。
紀要還提到: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針對群眾關切,突出打擊重點,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這份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不再執行。本紀要下發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紀要予以改動。
△交警進行酒駕查處 圖片來源:杭州交警
究竟如何看待這份“醉駕”新規?記者請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祝靜律師分析了紀要中關於醉駕認定和處理的一些新變化。“總的來説,《會議紀要》對部分符合條件的醉駕進一步從寬處理,回歸理性打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 呼氣超過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標準有變化。呼氣超過80(即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並刑拘(需緊急就醫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檢測達80才立案刑拘。
強制措施有變化。公檢法各環節到期未結案先取保再説,不再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但是從程度上來説,監視居住更嚴重一些,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相對自由,只要不離開當地即可。
耍小聰明的要嚴懲,對於訴訟證據的要求有變化。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並逃跑導致無法作血液檢測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以前此情形不作為從重情節。也就是説對這類耍小聰明的,要嚴懲。
二 “超過180mg/100ml 就不能緩刑”被去掉了
刑事處罰上最為重大的變化就是去掉了“超過180mg/100ml就不能緩刑”的標準。
另外還有一些小變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醉駕皆可緩刑(具體情形附後);
2.明確了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未滿一年不屬於無證駕駛;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説明情節顯著輕微,以前無此條);
5.摩托車醉駕18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以前標準是160mg/100ml以下);
6.刪除關於醉駕超標兩輪電動車各種情況下可不認定為醉駕的規定;
7.明確醉駕但不移送審查起訴後或者撤案後的行政處罰銜接問題。
三 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 有所調整
只要不存在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醉駕皆可緩刑。具體來説,這8種醉駕情節包括: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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