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新規解讀:如何以“制度優勢”實現“治理優勢”?

  編者按:日前,國家網信辦正式頒布《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該規定如何把“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並以“制度優勢”實現“治理優勢”?來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支振鋒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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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加強網際網路內容建設,建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為了營造良好網路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近日發佈了《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把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並將以制度優勢實現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構建的治理優勢。

  一 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制度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路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路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打造清朗網路空間,需要提高網路綜合治理能力,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管理、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等多主體參與,經濟、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格局。

  《規定》第二條對生態治理進行了界定:“本規定所稱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路資訊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建設良好的網路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資訊等相關活動。”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建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方針政策和發展道路。《規定》的出臺,既是《意見》所提出的“網路法治”舉措的重要體現,也是其“全方位提升網路綜合治理能力”目標的重要保障。

  《規定》以八章四十二條的內容,緊緊圍繞“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這個核心,抓住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網路行業組織以及監督管理者等關鍵主體,覆蓋網路資訊內容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服務以及使用等全部流程,從而實現了對“建立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及“提升網路綜合治理能力”的制度化,堪稱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重要制度體現。

  二 健全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的制度體系

  網路空間的清朗化,需要治理的法治化。《規定》明確了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網路生態治理模式,詳細規定了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行為的法律後果。

  1 進一步細化了對網路資訊內容的分類

  《規定》第四條概括性地規定,“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規定》第五條規定了鼓勵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製作、複製、發佈的七類弘揚正能量資訊;

  《規定》第六條規定了禁止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製作、複製、發佈的十一類違法資訊;

  《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的九類不良資訊。

  《規定》將網路資訊內容區分為弘揚正能量的資訊、違法和不良資訊三類,更加明確、細緻和全面。

  2 進一步明確了網民的權利與責任

  網民(用戶)既可能是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也可能是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應該也必須成為網路資訊內容治理的重要主體。

  《規定》第二章第四條至第七條對作為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的網民的行為作了細緻規範;

  《規定》第四章第十八條至二十五條對作為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的網民的行為,也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規定》要求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路;網路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依法依規依約履行責任;網路資訊內容所有相關主體,均不得利用網路和相關資訊技術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 進一步壓實了網際網路企業的平臺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壓實網際網路企業的主體責任,決不能讓網際網路成為傳播有害資訊、造謠生事的平臺”。《網路安全法》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規定》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七條進一步細化了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的主體責任,從機制制度建設、個性化演算法推薦技術應用、內容審核、用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鼓勵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並要求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

  通過這些方面,《規定》建立起了覆蓋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從業人員、治理機制,以及平臺重點環節和技術方案適用的全方位、全流程立體監管體系。

  4 進一步強化了行業組織的治理功能

  行業組織作為引導網際網路企業(平臺)合規發展的自律性組織,具有引領作用和監督作用。

  《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開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以制度為行業組織賦能,是網路資訊內容綜合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 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新技術新應用進行制度創新

  近年來,網路資訊內容生産和製作技術日新月異,網際網路平臺採取個性化演算法推薦成為常態。這豐富了網路資訊內容的類型和呈現方式,也帶來了許多亟待破解的監管難題。

  《規定》在通過第九條要求平臺“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資訊發佈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路謠言、黑色産業鏈資訊處置等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在第十一條規定平臺優化資訊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的具體措施,在第十二條規定平臺要優化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第十四條規定加強對本平臺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臺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第十七條規定平臺應當編制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等。

  《規定》對網路內容生産新技術和新應用給予了足夠重視。

  《規定》第二十二條關於發佈、刪除資訊以及其他干預資訊呈現的手段的規定,對於打擊網路黑公關等黑灰色産業鏈,將發揮重要作用;

  《規定》第二十三條關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的規定,對規範“深度偽造”等網路音視頻技術的使用意義重大;

  《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的規定,對維護網路生態秩序至關重要。

  《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要求平臺“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也令人耳目一新。

  網路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路空間清朗事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關係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遵循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部署,《規定》織密了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的規則之網,必將有利於更好凝聚社會共識,構建網上網下同心圓,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共同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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