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新規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從年初至歲尾,各項網際網路新規及時亮劍,頻頻出拳,將網際網路發展引向一條規範合理、安全有序的道路上。這些新規關乎人們的切身利益,為人們的生活和網際網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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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引擎平臺被戴上“緊箍咒”  治理資訊服務激濁揚清
  
  在整合資訊、方便用戶查閱方面,搜索引擎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部分搜索結果有失客觀公正,或是含有謠言、淫穢、暴力、恐怖等違法資訊。為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出臺《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于8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提供付費搜索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資訊,對付費搜索資訊逐條加注顯著標識;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拔除移動APP“指尖亂象”  用戶資訊安全受保護
  
  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但也有一些應用程式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虛假謠言等資訊,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廣大用戶對此深惡痛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及時“亮劍”,出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于8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區分了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並規定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對發佈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終結野蠻生長  網貸行業走向合法合規
  
  近幾年,網貸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為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于8月17日開始施行。
  
  《辦法》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仲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規範公共募捐平臺管理  讓募捐從善 讓慈善如流
  
  近年來,基於網際網路平臺的公開募捐活動已成為慈善組織募集慈善資源的主要途徑。為進一步規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合法權益,民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了《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于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有關資訊。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真實性由資訊發佈個人負責。
  
  細化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不讓網路食品成為安全“重災區”
  
  網購食品、下單叫外賣等方式已滲透進人們的工作生活,網路食品安全愈發引起關注。為依法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頒布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規定了具體義務,細化了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管轄及責任約談的情形等。
  
  《辦法》還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最嚴新規“出鞘”  劍指網路直播亂象
  
  2016年,網路直播方興未艾,卻也亂象叢生,依靠“葷段子”博取眼球、違規炒作行銷的情況屢現直播平臺。為改善這一狀況,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劍指網路直播亂象,使得“網路直播元年”成為規範年。
  
  根據《規定》,自12月1日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此外,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須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
  
  央行新規嚴防電信詐騙  ATM機轉賬24小時內可撤回
  
  在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中,受害人多是通過自助櫃員機向詐騙賬戶轉賬,短時間內會意識到上當受騙,但資金已被不法分子立即轉移。
  
  基於此情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最新規定,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24小時內可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  擅設“偽基站”負刑事責任受重罰
  
  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私設無線電臺,利用“偽基站”、“黑廣播”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威脅。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於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防範“危視聽”  微網志微信傳播視聽節目門檻提高
  
  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的普及與發展,為視聽節目傳播提供了嶄新渠道。但當前一些“微視聽”節目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現象,或有涉黃涉暴傾向,或傳播失實資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佈了《關於加強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
  
  通知明確,利用微網志、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網路平臺,應當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利用其傳播的電影、電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製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電信網路詐騙案統一量刑標準  致人死傷酌重處罰就高量刑
  
  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之死一度轟動全國,持續高發的電信網路詐騙問題成為最受矚目的社會熱點之一。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意見》明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意見》提出,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之後,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項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處罰。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
  
  從事網路出版需持證上崗  侵害他人權益依法擔責
  
  從電子書到自媒體,網路出版一路走向更加寬廣的發展天地。無論形式為何,“內容為王”的宗旨不變,對內容的把關嚴核勢在必行。2016年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發佈了《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于3月10日正式施行。
  
  《規定》規範了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出版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及申請流程,並明確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規定》要求網路出版物中不得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網路出版物的內容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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