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騷擾61萬用戶 信號中斷不易被察覺
- 發佈時間:2014-11-21 07:34:16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湯婧
犯罪分子利用“偽基站”發送的垃圾短信不僅騷擾手機用戶,同時也嚴重影響到通信安全,造成社會危害。昨天,市一中院集中宣判兩起“偽基站”終審案件,均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經實驗鑒定,“偽基站”設備每次中斷通信信號的時間為2分鐘。
案情
兩台“偽基站”騷擾61萬用戶
被告人張超、于奇奇、紀彬、劉健是同一家公司的人員,其中張超是公司負責人。為了對公司業務進行廣告宣傳,2013年12月,張超通過網際網路先後購買了兩套“偽基站”設備。該設備具有搜取手機用戶資訊、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短信等功能,在使用過程中會非法佔用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的通信頻率,局部阻斷移動網路信號。
2014年1月,在張超的指使下,被告人于奇奇招聘到紀彬、劉健二人,並安排他們利用“偽基站”設備進行非法活動。隨後,紀彬、劉健分別駕駛載有“偽基站”設備的小汽車,在海澱區、朝陽區等地作案。2月21日,劉健在海澱區海淀中街路邊使用一台“偽基站”設備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兩台“偽基站”設備曾影響61萬餘用戶;通過實驗,受影響用戶每次通信中斷為2分鐘。
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鬱其山,為了開發非法廣告業務同樣購買了一套“偽基站”設備,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7日間,他駕駛載有“偽基站”設備的小汽車,在海澱區人員密集地區,多次操作設備強行發送短信廣告,最後被警方當場抓獲。經查,該套設備向17萬餘用戶發送短資訊56萬餘條,受影響用戶每次通信中斷時間也為2分鐘。
一審宣判後,上述兩起案件中的4名當事人表示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由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兩起案件均被駁回,維持原判。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兩年六個月到四年十個月不等。
特點
信號中斷2分鐘不易被察覺
通過對以上兩起案件的分析和對目前全國範圍內涉及“偽基站”案件的研究,這類案件呈現出一些共同的特點。市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張乾雷介紹,“偽基站”案件多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有組織犯罪,很多是為了推廣公司業務,發送廣告資訊進行宣傳。不過,也有部分人員是與其他企業合作,以群發短信為主營業務,這種類型的案件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有甚者,還竊取用戶資訊進一步實施詐騙。”
操作“偽基站”設備的犯罪嫌疑人,多選擇居住社區、商業廣場等人流密集區,他們通過阻斷局部公用電信網路信號,任意截取、冒用手機號碼,竊取手機卡資訊,強行向不特定群體發送短信,導致此類案件的受害人人數動輒就超過十萬。張法官告訴記者,“偽基站”設備截斷信號後,可以用任意號碼發送廣告短信,甚至不排除10086等官方號碼,社會危害很大。
此外,“偽基站”設備通常由一台筆記型電腦、一個黑色小鐵盒模樣的信號發射器、一個電源轉換器、一個手機和一根天線組成,可以在流動性很強的移動車輛內操作,且不需要近距離接觸被害人,犯罪手段非常隱蔽。同時,“偽基站”設備每次造成受害人手機通信中斷2分鐘,該影響與進電梯、開關機等對手機影響類似,無明顯差別,受害人不易及時發現正遭受“偽基站”攻擊。
張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如果手機信號突然非正常中斷,隨後很快又收到垃圾短信,同時周圍的多數人也有共同遭遇時,應及時報警,這樣有助於警方查獲“偽基站”設備犯罪。
問題
對購買者無罰則
今年3月14日出臺的《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對實踐中處理“偽基站”案件提供了相對統一的根據。但張法官提出,對於購買、非法持有“偽基站”設備,並沒有明確如何處罰。
張法官介紹,非法生産、銷售“偽基站”的,通常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即通常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購買者的責任無法律規定。而使用“偽基站”的,通常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即通常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説,在實踐中,源頭犯罪比中間犯罪判處刑罰要輕,這對於有效打擊該類犯罪帶來不利影響。”他還建議,應該儘快明確購買和非法持有“偽基站”設備的處罰細則。從長遠來看,應儘快形成規範性文件,將該類案件納入常規執法和司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