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天

電信業十大隱性侵權現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2)

  寬頻“變相”綁定電話

  2013年10月,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遇到了辦理寬頻必須綁定手機的情況。據該學校學生介紹,安裝電信寬頻必須綁定電信手機號,且每月還需要在網費之外繳納28元的手機月租,即使手機號閒置這部分費用也要交,手機一旦停機,寬頻也會關閉。

  據電信的工作人員介紹,電信為學生提供了4種寬頻套餐,最後一種套餐是不需要綁定手機號的,因此並不存在捆綁銷售的問題。

  不過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不這麼認為:“其他三種套餐是4M的寬頻,而不綁定手機號的套餐是2M寬頻,2M的寬頻經常掉線且網速奇慢。”

  多位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認為,電信的做法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強制綁定。2M網不僅速度慢,而且網路不穩定,所以只要稍微上網多一點的機主,都會選擇4M的套餐,這樣一來必須綁定手機號。

  對此記者致電中國電信總公司,其新聞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全國各地的套餐都不同:“有些公司會推出一些優惠活動,前提是消費者綁定手機或者固定電話,不過我們規定各地都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單寬頻’(不綁定固話或手機)的産品服務,消費者可以選擇只辦理寬頻業務不綁定手機。”

  據記者了解,此前在北京等地,還有運營商要求消費者在辦理寬頻時綁定固定電話的情況。

  禁止合約機機卡分離

  山東省德州市市民王先生在聯通營業廳購買iPhone合約機不久,手機不小心進了水。他到聯通指定的維修點後,被告知需要更換主機板。

  他原以為換了主機板就能正常使用,可不到一個月就發現手機停機了。

  “我當時以為是欠費,特意到營業廳去問,這才知道聯通對iPhone合約機還有個機卡不能分離的協議,像我這樣因為手機維修而更換手機的(即把電話卡臨時插到別的手機上使用的情況),還要提前登記才能不被停機。”王先生告訴記者,“後來我多次申請加投訴,折騰了快一個月手機才重新恢復使用。”

  “這中間解釋、卡號重新開通耗費了近一個月,我原先預交的電話費裏一個月的套餐流量就白白損失了。”王先生氣憤地説。

  聯通客服人員表示:“iPhone合約計劃政策規定,只有在機卡不分離、綁定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享受補貼優惠政策,合約期1年至3年不等。”

  聯通內部的知情人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用戶在拿到手機後是會受到監測的,禁止機卡分離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用戶的‘套機’行為(有的消費者向運營商購入iPhone合約機後,轉手把手機高價賣掉,同時還能使用手機卡裏的電話費)。”

  機卡被迫分離不能視為違約

  去年年初的數據就已顯示,運營商合約機份額已佔全部手機銷售的20%左右,目前各大運營商為了維護自己的消費者群體,都推出了合約機的行銷模式,而且規定機卡不能分離。

  記者從一份《中國聯通客戶3GiPhone合約計劃業務協議》中看到:“如發生機卡分離、欠費停機、銷戶等行為時,則甲方(消費者)構成違約,乙方有權取消對甲方的優惠政策,並有權對甲方的用戶號碼做停機處理、對iPhone終端進行鎖定。”

  事實上,機卡被迫分離的情況很多,如手機被盜、損壞等。據了解,這種情況下聯通先給消費者“判刑”,認定其為機卡分離,進行停機處理。如果消費者屬於手機丟失或者損壞的情況,可以再向聯通方面“申訴”,“申訴”需要出具相關證明,如損壞檢測證明、被盜報案證明等。

  但這種情況下話費應如何返還,運營商因這種情況對手機卡進行停機處理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如話費照常按月扣除,但因停機這部分錢不能使用)應怎麼辦,運營商在合同中未作詳細説明。

  聯通客服人員在接受諮詢時表示,只要被認定合約機出現機卡分離,無論當月手機卡是否使用,都會照常扣除套餐費用。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認為,運營商籠統規定只要機卡分離消費者就違約,但機卡分離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合約機出現故障去維修造成的機卡分離不可避免,所以這一條款應視為霸王條款,基於此,當消費者由於維修而導致機卡被迫分離的行為不能視為違約。

  “消費者的機卡被迫分離後,一旦被停機,消費者需要提供種種證明才能使手機重新啟用,這給消費者增加了很多負擔。此外無論手機卡是否使用都照常扣除套餐費用,涉嫌強制消費。”朱巍表示,但也不能否認的確存在消費者“套機”的情況,部分消費者信用存在問題。

  故障合約機“三包”難

  2013年12月31日,畢女士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一家聯通營業廳購買了一部價值1199元的某品牌合約機,畢女士的這部手機卻成了煩心事。

  在購買後不久,該手機就反覆出現無法開機的故障,畢女士到聯通營業廳後,工作人員給了畢女士一個手機售後服務維修地址,但畢女士發現,該售後維修點已經取消,無奈畢女士只好再次折回營業廳。

  面對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的態度,畢女士撥打了中國聯通10010客服電話進行投訴。幾經週折後,畢女士的手機故障總算是得到了解決,但多次往返營業廳與售後服務之間,讓畢女士很鬧心。

  無獨有偶,2013年11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消費者許先生在阜平某通信運營商手中購買了一部價格為584元的某品牌合約機。購買之後沒使用幾天,手機就開始當機,而且無法開機。

  許先生找到了運營商,確定手機存在故障後,運營商答應將手機返廠修理。可許先生拿到返修後的手機並再次使用了幾天后,手機又開始當機了。這一次,許先生堅決要求退貨,然而運營商的説法是按照協議合約機是不能退的。

  許先生就此事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經消協調解,商家承諾給許先生調換一部新手機,事件才得到解決。

  合約機也應享受“三包”

  維修是合約機用戶的頭疼事,當合約機出現品質問題後,運營商一般讓消費者找廠家維修,消費者往往在營業廳與廠家售後點之間兩頭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如果合約機是運營商賣給消費者的,按照我國手機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規定,‘誰銷售誰負責’,即使運營商沒有能力維修也不能排除其‘三包’責任。由於運營商的原因導致消費者來回跑、維修成本增加,運營商是應該給予補償的。”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認為:“就目前市場反響看,合約機品質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事實,一旦合約機出現非機主原因造成的故障,在維修時不僅可能無法得到正常購買享有的權利,會影響到電話卡的繼續使用和話費返還。這種‘差別待遇’涉嫌差別歧視。雖然運營商可以用事先的合同作為免責抗辯,不過,此類合同大都是格式條款,既缺乏公平原則,又沒有滿足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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