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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專車司機“通報單位”于法無據

  • 發佈時間:2015-07-20 07:25:08  來源:新京報  作者:韓涵  責任編輯:湯婧

  對於公權部門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理當是一個常識,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公權部門的一舉一動都應該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萬不可任性。

  日前,上海市交通執法部門開展全市範圍大規模網路“專車”非法客運專項整治行動。執法部門表示,下階段將對已立案查處的非法客運網路“專車”駕駛員的相關違法情況同步通報其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通報其所屬街道。(《新聞晨報》7月19日)

  去年以來,上海市頻頻傳出嚴打“非法”專車的消息。7月以來,這樣的查處行動進一步升級,僅在7月17日晚,當地就查扣“非法”專車15輛,對於被查專車,司機罰1萬平臺罰10萬,處罰不可謂不淩厲。此次上海即將推出“通報單位”之招,更是全國首創。

  規範專車,處分違法行為固然必要,但相關執法部門卻無法回避一個問題:處罰專車司機“通報單位”,相關法律依據何在?翻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只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七種,並無“通報單位”的選項。當然,如果有司機開單位車輛進行專車運營,那通報單位倒也在情理之中,不過,這在現實中屬於極少個例。

  對於公權部門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理當是一個常識,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公權部門的一舉一動都應該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萬不可任性。事實上,此前一些地方把處罰民眾闖紅燈等違法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屢屢引發爭議。對於這樣的民意,相關部門不可視若無睹。

  動輒把對公民個人的處罰“通報單位”,背後暴露一些部門的陳舊思維。在這樣的思維裏,一些部門顯然仍停留于計劃經濟時代,把公民看成單位的附屬品,而沒有正視改革開放以來,單位包攬一切、鐵飯碗的用人機制早已退出歷史,“單位人”已全面向“社會人”轉變。員工和單位只是契約關係,員工犯法,與單位何干?單位管的是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行為,工作時間之外,員工自己想做什麼,單位無權管,也管不了。

  法治社會,公權部門理當是守法的典範,公權部門一旦“違法”,其破壞力要遠甚于公民的“違法”,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惡劣得多。通報單位或街道的法外之罰,看似不起眼,但其對公民個體恐怕將造成巨大心理壓力,因為這實際是將公民的私生活曝光,是對公民的羞辱罰,此外,執法部門頻頻找到府,也令企業煩不勝煩,干擾企業的正常經營。

  專車作為網際網路經濟的一環,對緩解公眾出行難,提升城市生活品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目前的制度約束下,的確有一些專車司機涉嫌違法,對於其中的問題,固然應治理,但也應依照法治的思維,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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