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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丟票全款補票 實名制何用?

  • 發佈時間:2016-06-02 11:07:23  來源:新京報  作者:葉祝頤  責任編輯:張潔欣

  火車票丟失,向檢票人員出示訂票短信和身份證,仍被要求補交全價票款並加收兩元手續費,乘客羅小雨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羅小雨敗訴。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上訴案件。由於雙方爭辯激烈且不同意調解,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在實名制之前,乘客丟失火車票,往往只能自認倒楣。但實名制以後,網上購票記錄清晰可查,購票短信、紙質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一應俱全。“放行”有何不可?讓丟票乘客“二次購票”,涉嫌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技術上講,允許丟票乘客憑藉購票資訊出站,理論上會出現乘客自己使用電子火車票,將紙質車票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在實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證與車票資訊一致才能進站、乘車。所以,鐵路部門可以嚴格落實查票驗票環節,將漏洞堵在前面。

  此外,鐵路部門帶有公共服務性質,不能以純經濟眼光來衡量公共服務的得失。鐵路部門選擇性作為,讓丟票乘客重新買票來規避服務責任,最大限度獲取利益,如此“毫不利人,專門利己”,實名制的意義體現在哪?鐵路部門的服務責任又在哪?

  在缺乏市場競爭的語境中,我們難以奢望鐵路行業權力謙卑,主動修改霸王條款。因此,鐵路行業引入並激活市場競爭,打破壟斷局面,顯得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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