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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資訊洩露漏洞須立法跟進

  • 發佈時間:2015-03-09 07:28:03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各種騷擾電話不分時間地點場合,國家領導人也接到過。”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組織部長李世傑提案中的這一內容,引起關注。不少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呼籲,是時候花大力氣整治這一社會公害了。

  毫無疑問,騷擾電話的源頭,是愈演愈烈的個人資訊洩露。尤其在大數據時代,資訊採集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這一問題更加嚴峻。從我國現有的管理格局看,對個人資訊的保護還停留在各行業內部的規範上,哪個領域問題多就先管、多管,因此造成了個人資訊被惡意侵害的情況屢屢發生。

  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遲遲未出臺,致使資訊濫用無法可依,至今個人資訊的保護還是“水中月”。

  在國外,發生侵害個人資訊的情況,如果構成犯罪,根據情況嚴重性,有可能會附有2至3年的刑事責任。像日本出臺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關聯五法》規定,如果企業沒有採取有效地防範個人資訊流失的措施,將依法受到刑事懲罰,並處以罰金。法律出臺後,日本企業濫用個人資訊的行為得以約束。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當下我國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法》刻不容緩。

  鋻於該法在我國還未出臺,目前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方式,往往只有當侵害事實發生之後,被侵害者只能通過法律渠道,要求侵權者賠償。加之按照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譽權只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往往是在被侵害告上法庭後並有實際危害證據才會承擔民事責任。這一現狀,相對與國外而言,顯然不利於個人資訊保護不説,還大大降低了資訊洩露者的違法成本。

  事實上,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不僅僅是事後的保護,還包括事前的干預。從現實看,當前最需要的是加緊出臺《個人資訊安全保護法》。該法出臺後,將成立專門的機構,對於收集和處理個人資訊的主體、目的、收集手段等等進行審核,從源頭上規範這一行為。同時對違法洩露個人資訊者嚴加懲罰,讓其承擔刑事責任,並明確經濟處罰。唯有如此,違法者才不會因為經濟利益鋌而走險,依法加大處罰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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