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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應謹防變相産融結合

  • 發佈時間:2015-03-06 07:16: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史晨昱  責任編輯:湯婧

  P2P在需要明確監管主體之外,監管細則也應進一步強化,對不同運營模式的平臺,有必要考慮進行分類型監管,並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其中,對於承擔了貸款信用風險的平臺,應參考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設置資本金、損失準備、撥備、風險管理等要求。

  2015年兩會火熱開幕,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支援推進網際網路新金融的發展,至此野蠻生長的P2P終於可以“走到陽光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及監管也成為關注的重點。面對跑路的P2P,金融監管何時出臺,何去何從成為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熱議的話題。

  作為一種新型網路借貸模式,P2P行業自2013年以來一直保持高速發展。根據網貸之家發佈的不完全統計,2014年底,網貸運營平臺已達1575家,當年新上線的網貸平臺超900家。與此同時,風險事件頻發,使得監管問題凸現。

  中國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類監管”。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依然沿用該思路,即P2P歸口銀監會監管。而在銀監會內部,採取機構監管模式,就是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監管。根據銀監會最新的機構改革,普惠金融部已經下設網貸處承擔具體職責。考慮到中國當前的金融體制,這是一種比較務實的框架設計。

  監管主體塵埃落定,意味著P2P成為被“認可”的機構,但具體的P2P監管辦法尚在襁褓中。難産緣于適度原則的爭議和把握上。

  P2P行業日新月異,監管措施既要促進其更好又快發展,又能保護消費者利益,防範風險外溢。這使得諸如行業準入等監管問題懸而未決。

  事實上,隨著P2P發起機構日趨多元化和綜合化,上述原則已經不是有沒有的問題,而是多和少的問題。進入P2P行業的早已不是所謂的“草根”,其中不乏有實力的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佈局這一市場。P2P已經成為産融結合的又一新機遇。

  與美國模式不同,中國的P2P沒有甘當資訊仲介。P2P平臺已經將觸角滲透到借貸的各個環節。而且P2P業務類似消費金融公司和小貸公司,卻由於沒有監管無需牌照,圍繞P2P為核心的資産生態鏈加速形成,産融結合存在一些不規範性和不成熟性,風險有所顯現,需要引起重視。

  産融結合往往伴隨著內部關聯交易,可能通過對下屬P2P的控制來對實業子公司的一些冒險行為進行支援,甚至出現“補窟窿”的現象。而一些産業集團認為P2P只要做大,即使虧損甚至面臨倒閉,也會得到政府的隱性擔保。這都可能導致産業集團控制的P2P有高杠桿、過度投資等冒險傾向。隨著P2P平臺有可能成為合格金融機構的預期增強,這一趨勢也在同步增強。

  針對當前中國P2P現狀,P2P在需要明確監管主體之外,監管細則也應進一步強化,對不同運營模式的平臺,有必要考慮進行分類型監管,並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其中,對於承擔了貸款信用風險的平臺,應參考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設置資本金、損失準備、撥備、風險管理等要求。另外,對控股股東也要有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進入P2P的企業應當具備良好的資本狀況,特別是對取得控制權的産業集團,整個産融集團的凈資本應達到全部資産總額30%以上,控股企業在P2P失去清償能力時,有義務幫助金融機構補足資本金或恢復清償能力;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防止控股企業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為融資平臺從事高風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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