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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思路漸明:落實實名制 堅持小額化

  • 發佈時間:2014-09-29 07: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威  責任編輯:湯婧

  P2P網貸作為網際網路和金融結合産生的新生事物,其監管思路正逐漸明晰。

  9月27日,由每日經濟新聞報社主辦,每經網際網路金融研究中心和棕櫚樹聯合承辦的“2014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在深圳舉行,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論壇上指出,網際網路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模式創新和運作效率起到了推動作用,但金融創新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王岩岫指出,P2P在我國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得益於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比較寬鬆的環境。為了給P2P網貸機構日後的業務一個方向性指引,王岩岫提出了10條監管思路,其中包括要落實實名制、堅持小額化,以及不能以存管代替託管等。

  多位參與論壇的機構人士對記者表示,在P2P網貸監管細則出臺之前,這些監管思路有利於平臺朝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發揮自律與市場競爭作用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與銀行的融合問題,王岩岫認為,網際網路金融與銀行的融合催生出一些新業態、新産品和新機制。銀行和網際網路的經營創新是互相補充的關係,網際網路企業的創新應該是對銀行的業務模式的有益補充,不存在誰顛覆誰的問題。銀行具有強大的風控能力和資本約束,有著客戶資源和IT系統和物理網路資源,絕不是輕易就能被顛覆的。

  “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還是金融,所謂金融有幾個特點:一是用別人的錢、高杠桿,這是金融企業的特點;二是有各式各樣的風險,包括流動性、系統性、操作性以及合規性等,特別是流動性風險;三是金融企業在世界各國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這是金融的特色。”王岩岫説。

  為此,王岩岫提出了金融創新的幾個原則:一是真實需求原則,圍繞客戶和企業的真實需求創新;二是風險可控原則,創新必須保證風險可控;三是合規管理原則,必須在法律法規框架下,有法律法規的要遵守,如果暫時沒有,就要遵守國家現有的基本金融法規;四是所有事情更加簡單透明,資訊披露要到位,這對保護消費者非常重要。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我國總體保持開放包容、鼓勵創新的原則,結合網際網路的特點進行差異化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王岩岫表示,“對於有系統性影響的業務應與金融體系有統一的監管,對於小額、特定人群(比較小眾的人群和人數有限的群體)的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應該注意發揮自律和市場競爭的作用,避免付出過高的監管成本。分類監管就是各個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協同監管,即包括P2P、支付、網上銷售理財以及私募等,還需各個監管機構有一個協同機制。”

  王岩岫認為,網際網路金融本質上還是金融,要遵守現有的和即將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些監管思路可以具有網際網路的特點,但總體上仍然要以金融監管的目標為原則,明確業務邊界和風險底線。他透露,現在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包括具體的金融規則也在逐步完善。

  P2P法律法規建設加快

  王岩岫表示,我國對於P2P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正在制定,既要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總體原則,也要有一定針對性,加快對P2P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也是為從業者今後做這個業務有方向性的指引。

  最後,王岩岫還提到對P2P監管的若干思路,其中,除了不能搞資金池以及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等,還特別提到了實名制原則以及小額化等,總體包括10點。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目前世界各國對開戶都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觸犯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資訊仲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資訊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資訊平臺作為分析、遴選新聞資訊,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機構,需要很強的專業性,所以應有一定的門檻。包括對從業機構的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機構的組織架構等都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在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管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避免非法集資。

  六是P2P機構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為了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現在規範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下降,也接近了合理水準。

  八是P2P行業要充分進行資訊披露、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資訊,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臺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援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上述10條監管思路,對很多前來參加論壇的機構人員做出了前期指引。一位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人士告訴記者,P2P行業發展迅速,希望相關監管細則早日出臺。亦有業內人士坦言,目前有一小部分業務還沒有達到監管思路的要求,需要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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