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權”落地 功夫在立法後
- 發佈時間:2014-08-11 14:54:00 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湯婧
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自3月15日開始實施,至今已近五個月。其中被消費者稱為“後悔藥”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卻在實踐中爭議不斷。退貨手續繁雜,商家以各種理由搪塞等,使網購退貨依然障礙重重。
“後悔權”為何落地困難?有人認為,新《消法》對於商家過於嚴苛,不利於網路商業創新。其實,不是那麼一回事。
“後悔權”並非中國立法獨創。全球進入高消費時代之後,到府推銷、電視直銷、網購等新型行銷手段層出不窮,大大改變了傳統“買賣關係”的遊戲規則。在專業化的行銷手段面前,在經營方的資金、知識“優勢”之下,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原本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民法(合同法),已經不能完全起到定紛止爭、公平厘定權利義務的作用,所以需要有《消法》等特殊法律,來傾斜性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具體到“後悔權”,這最早起源於歐洲,當時針對的是到府推銷行為。因為到府推銷的經營模式中,在推銷員的宣傳下,消費者有可能會失去理性判斷,而且也失去貨比三家的機會,所以容易形成不公平交易。因此德國在《門到門買賣撤銷條例》中規定,對於到府推銷的交易,消費者享有撤銷權,以抵制直接市場的風險。英國、美國也都制定了類似的法律規定。
很明顯,目前流行的網購、電視直銷等銷售模式,與前述的到府推銷一樣,有其特殊性,有必要針對消費者權益進行特殊保護。所以在老《消法》施行近二十年之後,新《消法》明確賦予了消費者在網購等特殊經營模式下的“反悔權”,這既是中國消費者保護事業的與時俱進,也是與國際成熟的交易模式並軌,並不是立法惡意難為商家。
既然這是一部好法,那麼就要確保法律落地,讓消費者享受到真實惠。比如,新《消法》明確規定,鮮活易腐商品、定制商品,拆封的音像製品,以及“其他根據性質不宜退貨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反悔權”;此外,退貨商品要滿足“商品完好”的條件。現在就有商家惡意擴張性解釋“不宜退貨”、“商品完好”,企圖阻撓消費者正常退貨。
有沒有辦法治理呢?其實,民生法律,功夫還在立法後。對於關涉普通消費者利益的問題,還需要作為職能部門的市場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適時介入,積極宣傳相關法律,及時制定部門規章細化法律標準,並通過典型案例的判決來釋法。比如,現在有網商“自説自話”,在法律規定之外把圖書列入“不宜退貨”的範疇內,這就引發了很大爭議;再如,有商家把法定退貨的條件——“商品完好”,擅自提升到“包裝完好”。對這些存在的問題,希望市場管理部門、司法部門適時亮出態度,拿出措施,維護新《消法》傾斜性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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