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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紅包涉及哪些法律問題(2)

  • 發佈時間:2015-03-04 07:41:36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但就實際操作層面而言,由消費者來享有利息收入卻存在一定障礙。如果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分別針對各個消費者的每筆消費金額進行利息的分配和返還,操作成本甚至可能超過該筆利息收入。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協議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費者要求支付該部分利息的權利。

  以支付寶服務協議為例,其使用規則載明:“您對所有代收代付款項産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權利。本公司就所有代收、代付款項産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權。”而同意其服務協議是用戶使用其支付業務的前提。作為格式條款,用戶對此無法提出異議,而大量的備付金孳息同樣會積累成可觀的數字,這一約定公平性、合理性存在很大疑問。

  毋庸置疑,作為新興網際網路技術支援的娛樂遊戲,電子紅包作為一種商業推廣活動是非常成功的。但一些規則的“空白”和安全隱患已經初露端倪。可以想見,隨著未來移動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所面臨的問題必然會帶來更多法律領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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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風險下的法律隱患

  電子紅包其實是移動支付商的線上推廣活動,其目標是培養用戶使用習慣。表面上網民似乎接到了“天上掉下的餡餅”,但真要把免費的午餐吃到嘴裏,不可避免地涉及用戶的銀行賬戶、手機號碼、支付密碼等相關敏感資訊。

  與此同時,一些手機支付類病毒也瞄準了這一時機,以電子紅包為幌子産生的網際網路欺詐行為屢見不鮮。有的釣魚網頁吸引用戶兌換現金或者獎品,途中套取支付寶賬號和密碼。有的偽裝成搶紅包軟體直接向手機植入木馬,攻擊者不需要擁有用戶的手機,就可獲取用戶的銀行卡、身份證號等資訊,再利用手機病毒截取用戶的驗證碼短信,盜取賬戶資金。

  此前,多家第三方支付平臺均宣稱為賬戶安全進行全額賠付,不少用戶以為如此便高枕無憂。但實際上不管是財付通還是支付寶,其承擔的主要是其自身過錯導致的用戶損失,而用戶密碼被釣魚或欺詐造成的盜刷損失以及用戶沒及時有效報案造成的損失等情形,均在免賠條款之列。以上協議內容大大限制了用戶索賠的權利。司法實踐中,對於個案受害者來説,維權難度大、成本高,往往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延伸閱讀

  “紅包稅”到底該誰繳

  主流觀點普遍認為,對於個人之間通過社交關係獲得的紅包屬於贈與,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但對於企業發放的紅包,各方觀點卻不盡相同。有人認為搶到企業派發的紅包屬於偶然所得,應由搶到紅包的個人用戶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人認為,如個人獲得的紅包達到了應繳個人所得稅的金額,就要由發紅包的單位代繳代扣,因此企業所發紅包應是已繳稅的。

  從現行法律規範角度分析,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行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均屬於贈送禮品行為,而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並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對此,騰訊相關負責人也曾有過類似表態,網民中獎的紅包需要繳納的稅款將由相關的企業代繳。從實踐角度來看,稅務部門因為網民“塊八毛”的紅包進行徵繳也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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