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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紅包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3-04 07:41:36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新聞背景

  羊年春節,搖紅包、搶紅包無疑是最吸引人的一個“節目”,發的、收的都忙得不亦樂乎。電子紅包春節火爆,是用戶、商家、網際網路支付平臺利益共贏的結果。喧囂過後,其背後的法律問題亦引人深思。

  數億紅包為“黏”用戶

  對於大多數個人用戶而言,與好友網上搶紅包是一種傳遞祝福、分享歡樂的遊戲活動。對於企業用戶而言,可以通過派發現金紅包、代金券等方式進行低成本的市場推廣宣傳。而對於眾多網際網路公司和其背後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其派發紅包的數額令人咋舌。騰訊稱派發65億元紅包,包括春晚直播時派發總額5億元的微信現金紅包和超過30億元的卡券紅包以及手機QQ的30億元紅包;阿裏則稱攜手品牌商戶發放6億元支付寶紅包。如此慷慨的成本投入背後,其目的則顯得 “醉翁之意不在酒”。

  眾所週知,移動支付是未來網際網路企業的必爭之地,但很多消費者往往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黏性不強,通過電子紅包這種用戶群體廣泛參與的方式,可以借此增強用戶體驗、培養用戶習慣,進而拓展移動支付領域的市場佔有率,其行銷效果比等值的傳統廣告投入顯然更具優勢。

  電子紅包背後的法律關係

  探究電子紅包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關係。以微信的“拼手氣”紅包為例,假設A用戶發紅包給好友群內用戶,首先該款項由A的銀行賬戶轉入騰訊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財付通作為備付金,當好友B搶到紅包後,財付通根據相關指令將紅包款轉存入B在財付通的虛擬賬戶中,而此時財付通並未實際將該款項直接轉入B用戶的銀行賬戶內,仍然以備付金的形式存放財付通的特定賬戶內。

  在這期間,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保管和委託兩種合同關係,即:用戶將紅包款交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由其以備付金的形式代為保管時,雙方之間形成了我國合同法第365條下的保管合同關係;該部分資金隨後因延時交付而形成第三方平臺的沉澱資金。當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紅包遊戲規則的支付指令,將該款作為紅包發放給群內好友時,根據合同法第396條,雙方又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因此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調整。

  沉澱資金及孳息歸誰

  所謂沉澱資金,央行對此的界定是: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簡言之,沉澱資金是因交易和實際支付的時間差而産生的。

  實踐中,用戶得到的單個紅包的金額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戶不會因為“塊八毛”的紅包馬上進行交易和取現,而紅包作為備付金會沉澱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特定賬戶內。而當用戶數量足夠大時,資金沉澱數額也會集腋成裘形成鉅額款項,並由此産生兩個法律問題:

  一是沉澱資金如何監管問題。從合同法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保管人,只是暫時代為保管沉澱資金,並不取得該資金的所有權。從金融法規角度而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就備付金單獨設立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因此備付金的權屬在法律界定上是清晰的。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我發展並不規範,而龐大的交易總量也使得市場和行業監管存在一定難度。

  二是孳息歸屬問題。之前央行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支付機構可將計提風險準備金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餘額劃轉至其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於其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所得的10%”。這意味著,支付機構最多可獲得這些利息的90%。但2013年6月7日正式頒布的《辦法》中卻將此條刪除,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沉澱資金産生的孳息歸屬並沒有具體規定。

  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7條之規定,保管人有返還保管物義務時,在保管期間産生孳息的應一併返還。因此,從民法原理分析,相關利息應當歸用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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