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科技 > 網際網路 > 聚焦電商 > 正文

字號:  

亞馬遜多次涉及虛假宣傳 被北京工商局罰33次

  • 發佈時間:2015-10-22 08:14:13  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毛佔宇  責任編輯:湯婧

  亞馬遜中國拒承擔責任 朝陽法院判第三方商家賠3倍 記者盤點亞馬遜33次被罰 四成涉虛假宣傳

   亞馬遜中國網上購物商城(以下簡稱亞馬遜商城)上銷售的水晶墜被鑒定為倣水晶;銷售的聯想電腦,被消費者發現機身污濁曾開封,且已註冊過用戶名並裝過軟體;銷售的艾灸條連銷售批文都沒有。

  朝陽法院認定,前兩起案件的涉案商品均為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銷售,亞馬遜商城無須擔責;艾灸條則有“假藥”嫌疑,一審判其買一賠三。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曉營律師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網購到問題産品時,如果該産品是購物網站自營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網站;如果問題産品為購物網站中的第三方賣家所售,購物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交易平臺,並在購物網站明示了第三方賣家的具體資訊,比如聯繫方式、地址等,消費者則應起訴第三方賣家。律師認為,這可能就導致亞馬遜商城缺乏監管動力,頻現問題。

  買天然水晶吊墜 鑒定為倣的

  2014年5月19日,劉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花92元買了一條“LACEY 奧地利水晶 藍色 海洋之心 配925純銀項鍊 吊墜”,花68元買了一條“玲飾界 925銀 美麗心扉 天使淚項鍊 天然水晶吊墜 八心八箭吊墜”。

  劉先生説,在商品介紹中,兩款商品均宣稱是天然水晶。

  2014年11月29日,劉先生又在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商鋪“約瑟兄弟”上買了一款925純銀、三層電鍍白金手鍊和一款奧地利水晶白金挂墜,一共花了289.6元。

  在白金手鍊和水晶白金挂墜的網購頁面,均有假一賠十的承諾。

  買了這麼多首飾,才花了數百元,劉先生覺得過於便宜,懷疑有假,於是將水晶吊墜送到中工商聯珠寶檢測中心檢測,鑒定結論為倣水晶。

  他又將白金手鍊和水晶白金挂墜送到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地大珠寶鑒定中心鑒定,白金手鍊鑒定結果為“銀手鍊”,水晶白金挂墜的鑒定結果為“合成立方氧化鋯挂墜”。

  亞馬遜拒認欺詐 稱已經履責

  劉先生認為商家涉嫌欺詐,將亞馬遜商城經營方——北京世紀卓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對5月份購買的商品按照消法規定買一賠三,對11月份購買的商品按照“假一賠十”的承諾作出履行。

  法庭上,卓越公司稱,該公司只是提供網路交易平臺,其與劉先生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卓越公司作為電商平臺已經履行了平臺責任,審查了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文件,並且對銷售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不存在欺詐故意。

  根據法律規定,電商平臺只有在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資訊時才承擔糾紛責任,但劉先生沒向卓越公司要過銷售者資訊,卓越公司也沒作出過“假一賠十”的承諾。

  卓越公司還提供了“約瑟兄弟”公司出具的意見。意見稱,商家已在産品介紹中寫明首飾是“純銀吊墜”和“純銀手鍊”,劉先生只看到“電鍍白金”字眼就把商品送檢是不恰當的,其從未宣傳産品為鉑金。

  意見還稱,“奧地利水晶”得名于奧地利施華洛世奇公司,因此,“奧地利水晶”只是對這種水晶的客觀表述,不存在主觀上對消費者的惡意誤導。

  法院兩次認定卓越不擔責任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2014年5月向劉先生銷售倣水晶吊墜的商家均未在水晶前加“倣”字,也沒有對吊墜材質是倣水晶做文字説明,這損害了劉先生全面知悉商品資訊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但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才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索賠。

  據此,法院認為,2014年11月劉先生購買的商品,銷售方是“約瑟兄弟”店舖,卓越公司能夠提供“約瑟兄弟”的聯繫方式,故劉先生應向“約瑟兄弟”索賠。“假一賠十”的承諾也是“約瑟兄弟”做出的,卓越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於2014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商品,商品銷售者資訊均可從相應店舖網頁中找到,因此劉先生應先向網店索賠。

  最終,針對劉先生2014年5月購買的前述兩款水晶吊墜,朝陽法院於今年3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針對劉先生2014年11月購自“約瑟兄弟”的首飾,朝陽法院於今年6月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日前,法制晚報記者登錄亞馬遜商城搜索涉案商品,均顯示為“未找到相關商品”。

  買聯想的新電腦 收到二手的

  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還涉及虛假宣傳問題。

  2014年5月1日,任女士在亞馬遜商城內的“索隆電腦基地”店舖,買了一台售價為3830元的聯想一體機電腦。

  任女士説,三天后她收到寄來的電腦,發現機身是污濁的,包裝明顯是打開過又重新封裝的。“網站的商品顯示,電腦配置的是Windows8系統。但我收到的電腦,系統是Windows7旗艦版。”

  打開電腦後,任女士還發現,電腦已于2014年3月28日註冊了用戶名,還安裝了“360安全瀏覽器”、“PPS影音”等軟體,電腦硬碟也已經分區。

  與亞馬遜商城和索隆電腦公司協商未果後,任女士起訴了卓越公司和索隆公司。

  任女士認為,商家虛假宣傳銷售商品、以舊充新、以非正版的WIN7作業系統充當正版WIN8作業系統,構成欺詐,要求按照消法三倍賠償。

  亞馬遜稱非銷售者 無需擔責

  被起訴後,索隆公司沒有到庭應訴,只以書面形式辯稱沒有虛假宣傳。

  卓越公司也沒到庭應訴,以書面形式辯稱:該公司只是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提供者,不是産品銷售者,涉案産品頁面已明確提示該産品的賣家。

  卓越公司還稱,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免費的平臺服務,因而關於對第三方賣家所售産品免責的聲明合法有效,其無需對第三方賣家的産品品質瑕疵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第三方銷售商賠3倍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任女士在購買電腦時已經明知索隆公司係賣家,故應當認定任女士與索隆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産品銷售責任由索隆公司承擔。

  卓越公司作為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既未收取貨款,亦未就此次交易對任女士作出任何承諾,故無需承擔産品責任。

  證據顯示,索隆公司承諾出售的涉案電腦係聯想一體機並預裝Windows8作業系統,而涉案電腦及作業系統標配不符,且電腦中預裝程式的安裝時間與隨機配送的裝箱單顯示的生産日期明顯不符,索隆公司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故任女士主張索隆公司構成欺詐並要求買一賠三于法有據。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索隆公司賠償任女士1萬餘元。索隆公司不服,2015年4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除了倣水晶首飾、虛假宣傳的電腦,亞馬遜商城還被曝銷售沒有藥品批准文號的艾灸條。

  2014年5月16日,韋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買了30盒“綠源堂艾灸條”,共消費1154.4元。

  “綠源堂艾灸條”的網頁宣傳及産品上都寫有“極品”二字。“買了一查,才發現它連批號都沒有。”韋先生説。

  韋先生認為亞馬遜商城出售問題艾灸條,已經構成消費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買一賠三。

  法庭上,卓越公司的答辯意見依然如故——産品不是卓越公司生産的,卓越公司只是在網頁上客觀展示産品資訊,不構成欺詐。

  《廣告法》第7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法院認定,“極品”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於絕對化用語,不應在商品廣告中使用。本案中,艾灸條外包裝及條碼處均有明顯的“極品”字樣,屬於對消費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此外,根據國家食藥監局《關於艾灸相關産品註冊有關問題的答覆》,清艾條按藥品進行管理;同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按假藥論處。

  現涉案艾灸條外包裝確未顯示藥品批准文號等資訊,卓越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産品獲得藥品批准文號,故該産品有“假藥”嫌疑。

  法院認定,韋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購買艾灸條,卓越公司為其開具了發票,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

  2015年4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買一賠三”。一審後,卓越公司上訴。今年4月,韋先生與卓越公司在二審過程和解。

  日前,記者在亞馬遜商城搜索“綠源堂艾灸條”,網站顯示出有6個産品,其中兩個還是標有“極品”字樣,但目前6個産品均是無貨狀態。

  消費提醒

  網購時勿忘截圖 可作為證據

  隨著網購的持續火熱,網購維權也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重視。但網購不同於實體店,出現糾紛後如何收集證據進行維權,有其特殊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曉營律師説,在實體店購物時,消費者把購物發票、小票留好,就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認定買賣關係的存在。而在網購中,因為都是電子化購物,則應及時對訂單、宣傳頁面、商品詳情、送貨詳情等進行截圖留存,避免商家後臺刪除,導致證據遺失。

  “另外,對於網購的問題商品,如有必要或需要,應到權威部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之一。”王曉營説,如果消費者主張的侵權問題成立,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援敗訴的商家支付消費者前期所進行的鑒定費用。

  王曉營律師強調,除了前期準備證據外,到了法院去起訴“誰”,可以順利維權,拿到賠償,則是消費者需要特別注意的。

  出事後告亞馬遜 需滿足條件

  王曉營律師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根據《消法》規定,“誰賣你的東西,誰給你提供的服務,你找誰去。”

  她説,這可以衍生出兩個含義。第一,問題産品是購物網站自營的,産品出現問題後,消費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網購的網站;第二,如果問題産品為購物網站中的第三方賣家所售,購物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交易平臺,那麼在購物網站明示了第三方賣家的具體資訊,比如聯繫方式、地址等,消費者可以找到第三方賣家,這樣消費者則應起訴第三方賣家進行維權。因為這種情況下,購物網站與消費者沒有任何買賣關係。

  王曉營分析,由於在這種情況下亞馬遜網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或導致其缺乏監管動力,致使第三方商家頻頻出現問題。而銷售者對亞馬遜網站的第三方商家性質缺乏了解,出於對亞馬遜網站的信任進行購買,事後出現問題往往直接起訴亞馬遜。

  新聞延伸

  亞馬遜已被北京工商處罰33次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資訊顯示,卓越公司在2013年1月到2015年9月共收到行政處罰書33次,其中13次係因“虛假宣傳”被罰,佔近四成。

  最近的一次因“虛假宣傳”被罰發生在今年9月18日。行政處罰書寫明,“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接到市局12315中心的舉報登記單,舉報人反映在亞馬遜商城上銷售的‘哈曼卡頓’牌GLA-55型號鑽石音響在網頁宣傳聲道為2.1,但該商品聲道實際為2.0,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卓越公司停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

  北京世紀卓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受行政處罰部分情況

  行政處罰日期 違法行為類型 處罰結果

  20150120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50000元

  20150225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226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 罰沒合計:11784.79元

  20150226 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 罰沒合計:3043.5元

  20150304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304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5000元

  20150305 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書後,仍然銷售不合格商品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331 虛假宣傳 罰款:15000元

  20150423 虛假宣傳 罰款:10000元

  20150428 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 罰款:100000元

  20150918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罰款:50000元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