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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幣、網遊裝備等虛擬財産擬獲保護

  • 發佈時間:2016-06-28 09:45:4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民法總則

  對比現行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草案有多個重要調整,除了將胎兒權利保護納入民法範疇外,民法總則草案還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10歲改為6歲,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延長至3年,此外還將老年人、智力障礙者納入民法“監護”範圍。

  1 自然人

  6歲兒童獲一定民事行為能力

  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草案將此修改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相當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向下調整,從10周歲改為6周歲。與此相呼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上限,也從現行法律的10周歲,調整為6周歲。草案明確提出: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此前,法律界起草的多個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也基本採取了上述設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就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從十周歲降為六周歲。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説: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2 監護

  老年人擬納入民法“監護”範圍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民法總則草案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到被監護人的範圍。

  草案明確提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相當於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監護”範圍內。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説:上述調整有利於保護智力障礙者等人群的人身財産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草案同時對監護制度做出調整,增加規定“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李適時解釋説:增加這一規定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將“單位”納入監護人的範疇,例如未成年人監護,如果其父母、親屬都無法擔任監護人,那麼其父母所在單位可擔任監護人。草案刪除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相關規定,只提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此,李適時解釋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

  3 監護人

  虐待兒童可取消監護資格

  現行法律僅原則性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産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則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那麼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並指定新監護人。

  也就是説,如果監護人虐待被監護人,例如近年來發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都可以按照上述條款,由法院指定新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一方面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賦予了原監護人“悔改權”:原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去年引起廣泛關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養母李徵琴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同時認為李徵琴在今後較長時期內不再適合收養、監護兒童。不過,據新京報記者了解,今年3月,李徵琴出獄後,男童仍然願意跟她一起生活,並表示“不恨養母,都是為了我好”。辦案人員也曾經介紹説,“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

  如果“悔改權”條款最終寫入民法總則,那麼類似“南京虐童案”這樣的案件,李徵琴能否依據“悔改權”條款,重新獲得監護權?這有待於法院依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不過,對於“悔改權”條款,一些專家也有不同觀點。民法學知名學者梁慧星提出,設立監護資格恢復的制度風險很大,實踐中“確有悔改”難以證明,且恢復監護資格會破壞已經形成的新的監護秩序,建議刪除。

  4 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增至3年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總則草案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梁慧星表示:在關於起草民法典的討論中,民法學者一致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適當延長。但考慮到現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快經濟流轉,通信手段的現代化使行使權利更加方便,導致普通時效期間縮短的趨勢。因此在總結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的司法實踐基礎上,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等的經驗,在增設10年長期時效期間的同時,將普通時效期間改為3年。

  李適時解釋説,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後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駛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相關連結: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時效

  法國民法典原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30年,特別時效期間為5年、1年和6個月。

  德國民法典原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3年,特別時效期間為10年和30年。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的時效期間為15年,特別時效期間為5年和2年。

  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15年,特別時效期間為5年、2年、6個月。

  5 民事權利

  網路虛擬財産納入民法保護範圍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總則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財産權利,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生産工具、投資及其他財産權利受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時,物權法還未提上日程。民法總則草案則明確提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網路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楊立新提出,將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加以規定非常好。可梁慧星提出,網路虛擬財産應當受到保護沒問題,但將其作為物權客體不妥,他建議單獨規定“網路虛擬財産權”。

  草案同時加大了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數據資訊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産權。對比民法通則,其中的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數據資訊,均為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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