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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網路安全或入信用“黑名單”

  • 發佈時間:2016-06-28 09:3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根據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網路安全法草案,擬加強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及其數據的安全保護,加大對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懲戒力度;增加多項促進網路安全的支援措施,進一步強化網路運營者的社會責任。

  二審稿規定,國家對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二審稿明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審稿還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公民個人資訊和重要業務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鼓勵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體系;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中取得的資訊,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審稿增加規定,對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運營者,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進行約談;對故意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對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網路運營者留存網路日誌不得少於六個月;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二審稿擬增加大數據應用必須對公民個人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資訊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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