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face book”商標被駁 美國“FACEBOOK”勝訴
- 發佈時間:2016-04-28 09:37:05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張潔欣
昨天,記者從北京高院獲悉,“face book”商標異議復審案有了最終結果,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註冊“face book”的行為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維持一審要求商評委撤銷核準註冊的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的判決,“FACEBOOK”商標擁有人美國菲絲博克公司勝訴。
2011年1月24日,劉紅群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face book”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蔬菜罐頭、馬鈴薯片”,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糖果” ,第32類“果汁飲料(飲料)、冰(飲料)、蔬菜汁(飲料)”等商品上。
被異議商標經初步審定公告後,在法定異議期內,“FACEBOOK”商標擁有人菲絲博克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查,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菲絲博克公司不服,提出異議復審請求。
2014年4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並無證據顯示菲絲博克公司曾將“FACEBOOK”作為商號或商標在先使用於與果汁飲料等商品相關的生産經營領域中並使之産生一定影響,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菲絲博克公司在先商號權益,也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係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菲絲博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主要證據不足,故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劉紅群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劉紅群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註冊了“face book”商標,還在第29類商品上註冊過“黑人”、“壹加壹”等商標。劉紅群的前述系列商標註冊行為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劉紅群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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