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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嚴懲侵權者:網路上傳盜版電影可被判囚3個月

  • 發佈時間:2016-04-25 09:1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無論侵權行為發生在香港,或是當事人把香港定為解決智慧財産權爭議的司法管轄區,香港都是保護及執行智慧財産權權利的理想地點。

  分發侵權複製品最高可監禁4年

  在香港,智慧財産權受到多項條例的“嚴防死守”。條例包括《版權條例》《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商標條例》《商品説明條例》《專利條例》《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以及《積體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撲圖)條例》等。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未得到版權擁有人特許而分發侵權複製品,最高刑罰可為每件侵權複製品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4年。根據《商品説明條例》,任何人士為銷售用途持有冒牌物品,最高刑罰可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5年。

  使用盜版電腦軟體是最普遍的一種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版權條例》所訂刑罰主要針對持有或分發盜版電腦軟體作商業用途的侵權行為。例如,在具有上網功能的咖啡廳或電腦遊戲中心使用盜版電腦軟體經營業務,會被依法懲處。

  雖然“使用盜版電腦軟體作為私人或家居用途”沒有被條例界定為刑事罪行,但版權擁有人仍可一紙訴狀將侵權者告上民事法庭。

  除電腦軟體外,其他作品,例如互動數位娛樂産品內的數位影像、影片及聲音記錄等,均受到《版權條例》的保護。

  2007年5月,香港終審法院駁回一項上訴,案件上訴人曾利用“BitTorrent(BT)”點對點文件分享程式將盜版電影上傳至網路,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用BT程式傳播盜版電影且被判即時入獄的案件,這是全球首例。

  香港特區政府在智慧財産權宣傳單張中反覆強調,市民若想在網路上獲取音樂作品,應當於零售網站選購,或從歌手網站中免費下載試聽版本。

  法院可要求侵權者作出經濟賠償,支付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潤

  作為針對商標及版權侵權行為進行刑事執法的機關,香港海關主要從批發、零售及網路等3個層面嚴厲打擊侵權活動,並開放24小時熱線供市民舉報。

  今年3月底復活節期間,香港海關分別在陸路邊境口岸、空運速遞中心、市麵店鋪和網路平臺採取執法行動,共檢獲超過12萬件懷疑冒牌及盜版手機配件、衣物及光碟,總值約860萬港元,並拘捕9人,隨後進行檢控。

  當證實智慧財産權權利受到侵犯時,香港法院可頒布禁制令要求侵權者終止侵權行為,並作出經濟賠償。若侵權者已因侵權行為獲得利潤,法院還可要求其支付全部所得利潤,有時甚至比經濟賠償數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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