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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基本法”落地

  • 發佈時間:2015-07-27 07:25:32  來源:新京報  作者:梁薇薇  責任編輯:王磊

  記者昨日從保險行業內部獲悉,中國保監會已在內部印發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這是繼7月18日,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首個落地的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網際網路金融“基本法”後首個分類細則出臺

  7月25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消息在網上流傳。從來源看,該消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旗下“中國網路保險大學”微信公眾號發佈。保監會官網並未發佈相關消息。據中保協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近日已在保監會內部印發,並以通知的形式抄送給了各保監局、中保協及各保險公司。

  去年12月10日,保監會曾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徵求意見稿已經徵求了很長時間,此次監管辦法也是綜合了各家的意見。

  7月18日,十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支援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建設創新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網路保險銷售等業務,鼓勵保險公司與網際網路金融公司合作,提升網際網路金融公司風險抵禦能力。

  網際網路保險實行“集中運營”

  該《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同時,辦法要求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實行“集中運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焦點1

  業務主體納入保險仲介機構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這意味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並不僅限于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同樣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拓展保險業務。

  事實上,此前業界對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比較忽略,基本上認為能夠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是保險公司。此次明確把保險仲介機構納入進來,一位行業人士認為,這是增加主體。

  “現在網際網路是新生事物,國家也在鼓勵發展網際網路+。在金融領域,網際網路化比較全面。”上述行業人士認為,保險仲介作為保險機構重要的組成部分,經過了去年的清理整頓之後,剩下的就是符合監管標準的機構,應該鼓勵發展。

  焦點2

  非投資型險種可跨區域經營

  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能否跨區域經營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區域。

  這四類險種分別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個人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的財産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一位保險教授認為,新規對機構網點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對資訊化做得比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網上爭得全國的地盤。

  一位中型保險公司電商事業部負責人也表示,暫行辦法對中小險企還是有些支援,最重要的是有些業務沒有開設機構的也可以開展,不受區域限制。這對大的公司會有些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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