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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業界“眾言堂”:網貸監管方向性困惑待解

  • 發佈時間:2015-07-17 08:22:12  來源:大河網  作者:謝水旺  責任編輯:書海

  謝水旺

  見習記者 謝水旺 上海報道

  央行條法司司長張濤近日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會暨網際網路金融外灘峰會”上透露,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制定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已經中央相關部門批准,各方面的程式都走完了,有望于近期正式公佈。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確定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範疇主要包括5大領域,即網際網路支付、P2P網貸、眾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和網際網路保險、銀行機構的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等。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銀監會、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將陸續出臺P2P網貸、眾籌等細分領域的監管細則。

  張濤表示,他個人認為,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既要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地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的作用。

  儘管如此,對於P2P網貸等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監管,業內依然存在較大爭議。

  P2P定位之爭

  “據我所知,監管方面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希望讓子彈再飛一會兒;另有一種認為發展太快,應該加強監管。”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王海明在峰會“P2P行業創新與監管”分論壇上稱。

  去年9月,時任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確了P2P網貸十大監管原則,其中提到,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資訊仲介。

  而業內對於P2P平臺的定位,也有不同的看法。

  “P2P本質上是民間借貸,即陌生人間的民間借貸。我們覺得很難跨越信用仲介直接發生,完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金融脫媒,短期內條件還不具備。”招財寶CEO袁雷鳴表示。

  信而富創始人王徵宇稱,目前在中國,説法稱P2P平臺為資訊仲介,但在做法上則為信用仲介。“從理論界角度,是否可以將資訊仲介和信用仲介的問題放在一邊,把P2P機構定義為信用風險管理者?”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張承惠認為,信用風險管理者的定義應該是可以的,但還是有一個職能定位的問題。對於信用風險管理者來説,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風險評級,但評級也要承擔一部分的風險。

  比如,美國P2P平臺Prosper僅審核借款人提交上來的身份資訊,並與信用部門核對,這是單純的借貸仲介平臺,歷史違約率為6.62%;而英國P2P平臺Zopa則對借款人的身份和財務情況等進行核查,介入到了借貸雙方的匹配上,歷史違約率則僅為0.78%。

  監管困惑

  “我覺得有兩個方面使監管部門很困惑,一是對P2P行業管不管;第二個問題是怎麼管。”張承惠坦言,怎麼找出一個適用於P2P企業,對監管部門又是相對比較好操作的監管模式,這也是一個比較大的挑戰。

  “未來P2P監管,我也比較贊同制定一個監管原則和一些行為標準。我覺得不需要像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去做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監管。當然如果P2P公司已經發展到具有系統重要性的程度,還是要納入監管。”張承惠稱。

  關於怎麼管的問題,你我貸創始人嚴定貴談了他對P2P網貸監管的三點看法,一是以負面清單的方式,監管機構告訴大家哪些不能做。二是利用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監管,釋放政府的監管職能。三是提倡資訊透明和資訊披露。

  其實,早在2014年5月,全國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級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組織——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正式成立。網貸之家聯合創始人朱明春兼任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秘書長。

  他表示,目前該協會已有60多家會員。而這個行業良莠不齊,應該要有相應的條例,要到當地的第三方組織登記備案。對於沒有登記備案的平臺,就給投資者釋放了一個風險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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