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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到位 專車安全傷透多方腦筋

  • 發佈時間:2015-06-23 10:12: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書海

  接連發生一連串的事件之後,“專車”的安全性與合法性再受質疑。

  近日一項專門針對“專車”的安全問題調查結果顯示:在此次的受訪者中,有近六成的乘客在乘坐專車時曾遇到過發生糾紛後維權困難的情況。此外,更是有84.1%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在所乘“專車”發生事故之後究竟該如何賠償。

  逾八成乘客不知發生事故後該如何賠償

  “遇到事故究竟該如何賠償”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專車”服務遭人詬病之處。

  在此次的調查中,有近六成的乘客表示,在其乘坐“專車”時曾遇到過維權難的情況;而84.1%的乘客更是不知道在發生事故後究竟該如何賠償;有76.8%的乘客表示完全不知道自己所乘專車究竟是否購買乘客險。

  對於“專車遇意外如何賠償”的疑問,産險專家表示,即使“專車”平臺未提供保險,乘客是否受保險保障,關鍵還要看該車有沒有購買乘客附加險。

  事實上,無論是普通計程車抑或是專車團隊中的租賃用車,均屬於營運類車輛。一旦發生意外傷亡之時,唯有其購買了乘客附加險的車輛,乘坐者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否則均無法獲賠。

  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現在打著“專車”名義運營的私家車即使購買了乘客附加險,經查實,其實以營運為目的,比如借“專車”平臺“拉活兒”,那麼乘客所遭遇的傷亡,保險公司也有權拒賠。可見乘坐私家車來運營的“黑專車”一旦發生意外風險高。

  此外,相關專家還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説,對於營運類車輛,即便沒有乘客附加險的保障,乘客發生傷亡,仍有權向其隸屬公司要求賠償。

  明知黑車堅持搭乘如遇意外乘客也需同擔責

  除卻乘客獲賠問題外,對於意外事故中乘客所承擔責任的認定也是當前“專車”服務中存在的又一隱患。

  據相關律師介紹,按照現有的保險條款,乘坐計程車時發生意外事故,消費者不承擔責任。但若乘客召乘的為“專車”時,一旦發生意外情況,責任方便難以認定。

  金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斌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公民出行明知是“黑車”仍然選擇乘坐,法院在對事故的發生原因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進行一定的確認下,會要求有過錯的公民為自己的過錯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此,乘客究竟是否知曉自己所乘為黑車成了此類意外事件責任認定的關鍵。然而,根據此番調查顯示,有58.2%的乘客是在明知自己所乘“專車”即私家車的情況下,依舊選擇搭乘的。

  張興斌表示,如果這些車輛在搭載乘客之前事先明確告知了乘客自己的車輛是私家車,而乘客仍然乘坐,如果出事故是可以認定乘客有一定過錯,在法院判決時可以適度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乘客被騷擾事件頻發準入門檻低成主因

  此前,一則題為《女乘客打滴滴專車遭司機性騷擾,網路求助》的新聞曾引起廣大滴滴專車乘客反響,不少乘客在微網志、論壇等網路平臺上曬出了自己被滴滴專車司機騷擾的恐怖經歷。

  而從此番調查中,關於司機騷擾乘客的問答數據,著實令人咋舌。

  據統計,有61.8%的人認為“專車”司機過於話嘮,影響乘客休息;而有35%的乘客曾被索要電話;此外,更有26.4%的乘客表示曾經收到過“專車”司機性騷擾類短信。

  目前,市場上各類“專車”平臺魚龍混雜,覺得大多數是以私家車挂靠為主,可以説是“黑車”平臺,比如Uber等平臺都只是簡單的審核司機的駕照、行駛證以及保險,對於其他條件沒有要求。這些平臺的司機沒有充分的入職背景審查,沒有統一培訓、監管欠缺,服務水準參差不齊,安全隱患更大。

  有相關人士認為,正是由於準入門檻低,監管不到位,才致使“專車司機騷擾乘客”的事件頻頻發生。遊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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