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不得使用 “生態牧場”“母乳化”等資訊或表述
發佈時間:2023-07-19 10:48:4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
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的標簽、説明書中將不得含有“生態牧場”“母乳化”等模糊資訊或表述。市場監管總局10日發佈新修訂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進一步加強配方註冊環節的嚴格監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擬在中國境內生産銷售和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從申請與註冊程式、標簽與説明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2016年6月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在進一步規範標簽標識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産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禁止標識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等內容。同時,明確了標簽、説明書不得含有的9種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資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術語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並列舉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在嚴格配方註冊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禁止變相分裝(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成分要求的複合配料作為原料申請配方註冊的)和8種不予註冊的情形。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現場核查是産品配方上市前註冊審評的重要環節,管理辦法明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情形和要求,並強調現場核查需抽取動態生産的樣品進行檢驗。
管理辦法加大了對性質惡劣造成危害後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以及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證書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上限調整至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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