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程式化交易監管原則
- 發佈時間:2015-10-10 01:22: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9日公佈《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建立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監察執法六方面監管制度。
徵求意見稿明確,程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程式化交易者應當只用一個賬戶從事程式化交易,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程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場,程式化交易發展較快,主要源於其多交易場所的市場結構,也源於其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程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場和關聯産品價格,提供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也有利於克服交易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程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他強調,更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資本市場有其自身特點:一是發展宗旨是服務實體經濟,在市場流動性已經較為充足、換手率較高的情況下,通過程式化交易進一步提高流動性不是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二是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而程式化交易主要為機構或大戶所採用,過度發展程式化交易不利於公平交易;三是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範”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
管理辦法共計25條,明確了建立申報核查管理等監管制度。具體而言,一是建立申報核查制度。程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資訊申報,經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證券、期貨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嚴格落實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客戶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前將相關資訊及變動情況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核查後方可接受委託。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自營或資産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先向證券期貨交易所申報程式化交易相關資訊,經交易所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強化“了解客戶原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並建立客戶程式化交易賬戶的甄別機制。授權交易所另行制定資訊申報、核查及報備的具體要求。
二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程式化交易者審慎開展程式化交易,並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將就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理出臺行業標準,並定期開展檢查。
三是建立指令審核制度。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和非程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並分別設置流量控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並適時進行人工復核。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將分別出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張曉軍表示,機構投資者實行適當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漲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單,避免大額、連續下單造成流動性緊張或價格衝擊等,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已開始推廣;交易所會員對大額、快速指令進行審核則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場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辦法規定的指令審核制度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的一項新舉措,與人工交易相比,程式化交易具有申報速度快、申報頻率高等特點,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指令審核制度,而不是不加過濾地將程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達交易所主機,旨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對市場流動性的過度衝擊。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協會負責制定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並開展自律管理,主要考慮這是行業的一項新實踐,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業標準。總之,當程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額或頻率達到對市場流動性産生明顯影響的時候,即使其不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負有審慎交易的義務。
四是實施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電腦相連接,受境外電腦遠端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是加強監察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並規定了程式化交易者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證券期貨交易所將依法採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證券、期貨業協會將建立違規程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式化交易委託;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包括證券自買自賣、期貨自成交、頻繁報撤且成交較低、影響收盤價、誤導他人交易、製造趨勢以影響價格及其他等七類。
張曉軍表示,需要説明的是,相關禁止性行為既不同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認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也不直接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繫還可能轉化,責任後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競合,從而在自律監管、行政監管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等不同層次構築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立體防線。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程式化交易的其他相關事項提出了要求。一是異常報告或公告。程式化交易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應及時公告。二是凈買入額及開倉限制。證券交易所進行程式化交易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控制,期貨市場也對日內開倉量進行類似限制。三是檔案保管。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承擔檔案保管義務並對客戶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交易所應當公平提供機櫃託管服務,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機櫃託管服務,公平分配資源,不得為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五是《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