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市場炒作等仍明顯 需加強程式化交易監管
- 發佈時間:2015-10-09 20:1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範”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就《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
答問全文如下:
1.為什麼要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
答:程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場,程式化交易發展較快,主要源於其多交易場所的市場結構,也源於其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程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場和關聯産品價格,提供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也有利於克服交易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程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更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資本市場有其自身特點:一是發展宗旨是服務實體經濟,在市場流動性已經較為充足、換手率較高的情況下,通過程式化交易進一步提高流動性不是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二是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而程式化交易主要為機構或大戶所採用,過度發展程式化交易不利於公平交易。三是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範”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
2.《管理辦法》規範的對像是什麼?
《管理辦法》將程式化交易定義為通過既定程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只要符合《管理辦法》對程式化交易的定義,都是《管理辦法》規範的對象,相關的程式化交易者均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履行有關義務。
3.《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的監管制度?
答:《管理辦法》共計25條,明確了監管範圍,建立了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監察執法等監管制度。
一是建立程式化交易申報核查制度。《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資訊申報,經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二是加強程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程式化交易者審慎進行程式化交易,並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將就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理出臺行業標準。
三是建立指令審核制度。《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和非程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將分別出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四是授權交易所可以實施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電腦相連接,受境外電腦遠端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是加強程式化交易監察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並規定了程式化交易者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證券期貨交易所將依法採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證券、期貨業協會將建立違規程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式化交易委託;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管理辦法》規定指令審核制度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機構投資者實行適當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漲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單,避免大額、連續訂單造成流動性緊張或價格衝擊等,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已開始推廣;交易所會員對大額、快速指令進行審核則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場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辦法》規定的指令審核制度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的一項新舉措,與人工交易相比,程式化交易具有申報速度快、申報頻率高等特點,《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指令審核制度,而不是不加過濾地將程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達交易所主機,旨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對市場流動性的過度衝擊。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協會負責制定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並開展自律管理,主要考慮這是行業的一項新實踐,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業標準。總之,當程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額或頻率達到對市場流動性産生明顯影響的時候,即使其不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負有審慎交易的義務。
5.《管理辦法》規定禁止性行為是基於哪些考慮?
答:在日常監管實踐中發現,正常的程式化交易體現出避免流動性衝擊,甚至提供市場流動性的特點;但也發現一些偏離理性投資可解釋的範疇,涉嫌故意加大流動性衝擊的程式化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總結了六類行為特點,規定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行為。需要説明的是,相關禁止性行為既不同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認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也不直接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繫還可能轉化,責任後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競合,從而在自律監管、行政監管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等不同層次構築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立體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