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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股權爭奪開庭:大股東訴舉牌方訴訟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9-17 08:30: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ST新梅新舊大股東終於就公司控制權爭奪正式對薄公堂,雙方爭論的焦點是開南方違規超比例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構成“惡意收購”,以及開南方違規超比例持股又是否侵犯了興盛集團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和反收購權等相關權

  幾輪推搡,近兩年嘴仗,*ST新梅新舊大股東終於就公司控制權爭奪正式對薄公堂。

  9月16日下午,*ST新梅大股東大股東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興盛集團”)訴王斌忠、上海開南等16名被告(下稱“開南方”)涉嫌證券欺詐等責任糾紛的案于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現場了解,在興盛集團和開南方你來我往的對抗之中,開南方違規超比例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構成“惡意收購”,以及開南方違規超比例持股又是否侵犯了興盛集團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和反收購權等相關權利,成為近5個小時的庭審的焦點。

  《第一財經日報》現場注意到,該案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親自開庭審理,同時引發了多家媒體現場“圍觀”。不過,在長達數小時的庭審後,法院並未當庭作出判決,具體判決日期也並未公佈。作為本案的第三人代表,*ST新梅董秘何婧則表達稱,希望法院能儘快做出公正判決,以掃清上市公司轉型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興盛指開南方“惡意收購”

  作為*ST新梅的第一大股東,興盛集團在開庭前首先陳述其6項訴訟請求。主要包括:要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合計持有第三人已發行股票首次達到5%之日)起,各被告買賣*ST新梅股票的行為無效;判令各被告拋售2013年10月23日當日及後續購買並持有的*ST新梅已發行股票所得收益賠償給第三人;判令全部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間,均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表決權(提案權和投票權)等各項具體的權利和權能;判令全部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自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不得以集合競價方式和連續競價以外的方式處分持有的*ST新梅股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投資者處分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協議轉讓、大宗交易轉讓、質押、託管、市值(或收益)互換等方式處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等。

  不過,對於這些訴訟請求,作為*ST新梅舉牌方也是本案被告的開南方認為毫無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

  就整個庭審過程來看,興盛集團6項訴訟請求的核心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來自於興盛集團認為開南方違規超比例買賣*ST新梅股票構成收購,且構成“惡意收購”。

  興盛集團認為,開南方在已持有上市公司分別達到5%及10%時,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且繼續買賣新梅置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該行為屬於對上市公司股票的“惡意收購”行為。

  “被告通過合謀串通的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並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隱瞞了控制賬戶組的事實,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興盛集團律師稱。

  興盛律師給出的核心事實則是,根據證監會寧波監管局[201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證券賬戶,持續不斷買賣新梅置業公開發行的股票。相關賬戶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首次超過5%,同年11月1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達10.02%,同年11月27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證券法》第86條規定,對超比例持股情況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新梅置業並予公告,也未披露該賬戶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動關係。直至2014年6月,新梅置業才知悉被告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情況。

  針對這一核心點,開南方律師反駁稱,興盛集團所提出的“惡意收購”為主觀詞語,法律上並無相關界定,只能從主要股東意願判斷各收購是否“敵意”。“收購並無違法行為,僅僅能夠算作上市公司的經營策略,不該是原告應該維護的權益。”開南方律師抗辯稱。

  開南方律師陳述了以下核心事實:被告持有第三人股票比例未超過30%,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要約收購,亦不存在協議收購的情況,因此被告不構成興盛集團訴稱的收購行為;且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任何損失,其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本案各自然人被告已不持有第三人股票,原告要求該些自然人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開南方認為,開南方違規超比例購買第三人股票的行為僅違反了資訊披露義務,並不屬於所謂的惡意收購。

  開南方認為,自由市場中即使存在第三方收購的行為,也是屬於上市公司市場資源重新配置與體制進化,司法應該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開南方稱興盛主動放棄公司控制權

  在庭審中,興盛集團還主要要求法律判定興盛集團違規超比例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無效,核心依據之二就是開南方惡意收購的行為侵犯全體股東知情權、交易選擇權等權利,並且侵害了興盛集團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和反收購權等權利。

  “被告的惡意收購嚴重違反了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準則。在資訊未披露的情況下不可以自由買賣上市公司,是基本法人的自然權利。被告付出的交易成本僅僅是低廉的行政處罰金,以及低於市場價格的股價,就實現了並沒有被披露的收購事實。這種行為市場反應極其惡劣,以至於動搖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基石。”興盛集團律師如是強調。

  興盛集團律師所説的行政處罰金,來自於寧波證監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書》認定,王斌忠能夠對上海開南賬戶組進行控制、管理和使用,是該賬戶組的實際控制人和資訊披露義務人,王斌忠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舉牌”的相關資訊披露的規定。處罰書決定,責令王斌忠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

  更為關鍵的是,對於興盛集團律師主張的開南方侵犯興盛集團控制權和反收購權,開南方律師當庭反駁指責,是開南方自己曾多次自願放棄上市公司控制權。

  “自2013年2月起,原告及其關聯方對ST新梅不斷減持,從50.4%至11.9%套現金額10億元。至今為止,也並沒有採取增持的方式來增加控制權,而是企圖以11.9%的低持股比例控制公司。”上述律師進一步稱,法律上並不存在控制權一説,只存在保護股東利益,而反收購權在法律上也沒有相關定義。

  至於侵害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這一項,開南方解釋稱,知情權核心為股東對於公司的知情而非股東對股東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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