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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金所遭被告管轄異議狙擊 律師:異議或被駁回

  • 發佈時間:2015-04-09 06:4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9日訊(記者 郭曉偉)今年3.15之前,因認定“房金所”這一商號被侵權,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房金所)和上海房金所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把新浪、易居中國、上海新居金融服務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居金融)告上了法庭。

  3月4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已經受理此案。4月7日,按照法院傳票原定傳喚事由,本來是雙方證據交換的日子。新居金融卻因辦公地和註冊地存在出入,提出管轄異議,希望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將本案移送上海閘北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有分析人士猜測,“被告有拖延時間的嫌疑”。

  中國經濟網記者聯繫到新居金融方面負責人,“現在還不是時候,到時候會對外披露。”説完,對方便挂斷了電話。

  “這種事情一般都會委託律師洽談。如果沒有達成一致,不可能對外公佈,法務人員也不會接受採訪。”易居中國上海總部相關工作人員這樣告知中國經濟網記者。

  本案房金所一方代理人張巍表示,“浦東新區不但是兩被告新居和易居的登記住所地,同時也是被侵權人之一原告上海房金所的住所地。無論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還是按照資訊網路侵權案件可以由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由浦東法院管轄均無異議。”

  北京發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鵬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就目前情況而言,被告管轄異議的申訴被駁回概率很大。”

   兩個房金所

  在百度輸入房金所,會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域名和連結。

  一個是,房金所(fangjinsuo.com)隸屬於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首家房産抵押貸款專業資訊發佈平臺,房地産金融專家。2014年6月,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獲准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位於上海浦東張江中興智慧園辦公場所啟用,線上線下互動的經營模式正式形成。

  通過該公司客服電話,記者了解到,這家公司從開始運營起,其名稱即為房金所,且對相關商號進行過註冊。

  另外一個“房金所”的來頭似乎更大。

  這家房金所( fangjs.sina.com.cn)的介紹是:易居中國(國內首家房地産線上、線下全面解決方案供應商)、新浪(中國及全球華人社群領先的線上媒體及增值諮詢服務提供商)、紅杉資本(是全球最大的VC)聯手打造的投資理財平臺。

  在這家公司聯繫方式中,記者看到新居金融。

  中國經濟網記者撥通了該公司客服,“我們是由上述三家公司聯手打造的,線上網站名字叫做房金所。”

  至於該平臺實際運用方是不是新居金融,對方説,“這個我們不清楚,只能由公司工作人員解答。”

  在微網志中,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

  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認證微網志名稱為“房金所”。上海新居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認證的微網志名稱則是“房金所官博”;其資訊中“新浪、易居中國、紅杉資本聯手打造中國首家網際網路房地産金融平臺”的宣傳語尤為搶眼。

  李逵李鬼之爭

  為什麼莫名其妙出現兩個房金所?李逵與李鬼之爭再現,深圳房金所把新居金融運營的房金所告上了法庭。

  從深圳房金所提交的證據上來看,新居金融無疑侵犯了房金所的商號權。

  深圳房金所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分別於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設立,是專門從事房地産金融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房金所成立之初即著手開發以“房金所”為名稱的金融服務平臺,並開展日常營運活動。

  2014年7月18日,新浪等三被告方推出同樣名為“房金所”的網站,主營業務同為房地産金融服務。

  原告方房金所域名(www.fangjinsuo.com)註冊于2014年1月14日,而被告方域名(www.fangjs.com)註冊時間為2014年2月24日;原告方以“房金所”為名稱的網站于2014年3月在工信部備案登記,而被告方同名網站的備案時間是在2014年6月;原告方房金所網站0.9版本平臺在2013年12月26日即開發完成,而被告方網站開辦主體此時尚未設立。

  深圳房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房金所在創立之初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各種資源進行宣傳和推廣,自身已在房地産金融服務領域擁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認可度。“而被告方對公眾以‘房金所’指代被告,是篡取我司對於‘房金所’三字商譽的行為。如果我司不予以反擊,放任其該行為,今後‘房金所’這三個字所承載的商業利益和價值,將與我司再無關係,我司長久以來對此的投入將付之東流。”上述負責人説。

  對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房金所”三個字作為被告簡稱等侵權行為,同時公開澄清及賠禮道歉,並賠償“一元錢”。

  提管轄異議或被駁回

  3月4日,上海浦東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然而,面對撲面而來的輿論,被告方一直選擇沉默應對。

  4月7日,原定雙方交換證據的日子,卻因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而推遲。

  張巍介紹,當天被告方易居和新居金融因實際辦公地址和登記住所地存在差別而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將本案移送至上海閘北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據張巍介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新居金融在管轄異議中提出的登記住所地變更,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另外,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已經明確規定,資訊網路侵權案件被侵權人住所地也有管轄權。

  “綜合以上幾點分析,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本案應當具有管轄權。”張巍表示,“至於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會不會按照兩被告管轄異議將本案移送,我們靜待裁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新浪一方並未出面,亦未提供相關證據。

  北京發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鵬也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司法訴訟,主要以企業註冊地為主,如果企業實際辦公地點和註冊地存在差別,以實際註冊地為主要依據。”他還表示,被侵害方侵害結果實際發生地法院立案判決也完全合理。

  “這種管轄異議被駁回的概率很大,訴訟移交的可能性幾乎為零。”王鵬説,“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不排除拖延時間的可能,但最終這並不影響訴訟結果。”

  深圳房金所品牌運營總監李晶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不管程式執行快慢,我相信法律一定能夠維護正義者的權利和義務,我們有信心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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