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股東惡鬥爭奪控制權 興盛集團訴求交易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31: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信披違規情況下進行的二級市場股權收購是否有效?上市公司董事會到底在何種情況下才能限制股東實際表決權的行使?上海新梅的新老大股東興盛集團和開南係之間的這一場惡鬥,給監管部門帶來了難題,也給中國法律界帶來了思考。
興盛集團惡鬥開南係
上海新梅這一場新老第一大股東的惡鬥仍在升級,儘管上海新梅方面表示,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于3月26日收到上海開南方面提交的兩份《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的複印件,但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閘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相關司法文書。
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方面則表示,其3月18日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上海新梅董事會通過的不將《關於聘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和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免去林燕女士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以及《關於選舉崔皓丹先生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三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訴訟。3月24日,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再次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上海新梅股東大會會做出的《關於聘任公司201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聘任公司2014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的訴訟,並於3月26日收到受理通知書。蘭州鴻等一致行動人稱,案件將於4月23日開庭。
4月13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向上海新梅董事會秘書何婧核實。何婧表示,經過與閘北區人民法院溝通,對方表示已寄送了相關司法文書,但目前上市公司仍未收到。
何婧表示,迄今為止,開南係方面沒有向上市公司了解過公司經營情況,除了向董事會提交的相關議案外,也沒有表達過其他訴求和任何和解的意向。她強調,上市公司作出未將開南賬戶組所持股份計入表決是十分審慎的,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她告訴記者,早在今年一月份,董事會特地向作出行政處罰的寧波證監局發去了書面函件徵詢意見,即關於“責令改正”完成如何認定的問題,此函件也抄送上海證監局和中國證監會,但迄今為止,仍未收到回復。
興盛魯莽減持開南係趁虛而入
上海新梅繫於2003年借殼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實際控制人為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興盛集團”)。上海新梅主營業務為住宅及商業地産的開發,大股東上海興盛在重組上海港機時書面承諾不再從事住宅小區的開發業務。截至2011年年報,興盛集團持有上市公司55.7%的股權。2012年11月30日,興盛集團因實施公司分立,將7000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劃轉給其分立新設企業榮冠投資,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為榮冠投資。
此後,興盛集團和榮冠投資開始了輪番減持,截至2013年11月27日,興盛集團僅持有上海新梅11.9%的股權,雖仍是第一大股東,但控股地位不復存在。榮冠投資則從十大股東名單中消失。在此期間,上海新梅引進了上海南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江集團”)作為戰略投資者,經歷了資産收購以及終止,還在涉及石墨烯的傳言中股價出現暴漲。
然而,興盛集團的連番減持引來了場外“覬覦者”。2013年7月,上海開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前副總經理王斌忠開始買入上海新梅股票,並通過其在集團公司副總管理投資的便利,推薦和實際控制蘭州鴻翔等一致行動人的賬戶購買上海新梅股票。2014年6月6日,蘭州鴻祥、蘭州瑞邦、上海開南、上海升創、上海騰京、甘肅力行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以下稱“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海新梅63523486股股份,佔總股本的14.23%,成為上海新梅第一大股東。
然而,蘭州鴻翔等一致行動人的收購行為卻在資訊披露上出現了問題。2015年1月20日,寧波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通過上海開南、蘭州鴻祥、蘭州瑞邦、上海升創、上海騰京、甘肅力行等7家公司及其他胡飛、唐才英等8個自然人持有的證券賬戶組(下稱“開南賬戶組”)買入上海新梅股票,王斌忠在上海開南賬戶組合計持有上海新梅股票分別達到5%及10%時未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責令王斌忠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2015年1月27日,上海新梅公告了王斌忠及一致行人提交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補充披露)》,截至該報告簽署日,王斌忠最新合計的持股上海新梅達到16.53%。
2015年2月1日,興盛實業作為原告,將包括王斌忠及開南賬戶組等一共16個主體作為被告,上海新梅作為第三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各被告買賣第三人股票的行為無效,判令各被告拋售2013年10月23日當日及後續購買並持有的第三人已發行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幣1.75億元賠償給第三人。
興盛實業起訴之後,3月23日,上海新梅召開了股東大會,蘭州鴻翔等一致行動人被上市公司董事會告知,授權代表有權參加會議,但無權行使表決權。隨後,一致行動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網路系統對股東大會審議的兩項議案投了反對票,上海新梅則表示,上海開南賬戶組尚未提供任何監管部門出具的關於能夠證明已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文件,因此不得對其持有或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決權。
先例可循:深寶安收購延中實業
上市公司到底有無權利限制股東的表決權?資訊披露違規的“責令改正”到底如何理解?在資訊披露違規下發生的交易行為的有效性到底如何認定?上海新梅的此次股東“鬥法”,也給法學界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
“對於民事權利的限制,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做出,其他的單位、組織和個每人平均無權作出這種限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總的原則是,對於股東表決權,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做出限制,別的不能做出限制。在這個案子中,部門規章沒有這個效力。另一方面,追究行政責任也好,其他責任也好,總要看其行為和處罰的相適應性,即責罰相應。他強調,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對股東表決權作出限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可以,但公司不能引用部門規章對股東的表決權作出限制,另外,即使買方有違反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但5%以下部分不需要進行資訊披露。
對於責令改正,葉林表示,對於其理解必須和前後語境相聯繫,基於其違反了資訊披露的義務而要求其責令改正,那麼這個責令改正就是與資訊披露有關的責令改正,而不能夠作無限制的延展,不能把由此作為觸發點而引發的種種後果均歸結到這一件事情上,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表示,就是違反資訊披露義務,不能説為了達到這個法律條款字面上的目的就可以做無限的延展。
對於市場擔心交易有效可能帶來的示範效應,“要不要市場的參與者為法律的疏忽買單?”葉林表示,行政處罰必須法有明文,但立法者並非完人,實踐中一定會有漏洞,會有人鑽法律空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亡羊補牢,作為市場管理者,法律上有規定的,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對相應的法律進行修補,而不是讓市場參與者為法律的疏忽買單。他認為,這其中肯定會出現示範效應,但恰恰是這種示範效應倒逼規則的改革。但是,無論如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基礎之上。
實際上,對於上海新梅的此次股東“鬥法”,司法實踐上並非毫無前例可循。以1993年深寶安收購延中實業為例,1993年9月,法人股東可以進入二級市場,9月14日起,延中實業的股票就一直上漲,市場與公司無人想到可能有人要收購。9月30日上午11點15分,上交所突然宣佈延中實業停牌,之後寶安集團上海公司公告該公司已持有延中實業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對此,毫無防備的延中實業相當氣憤,對寶安上海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質疑:9月29日,寶安上海公司已持有4.56%的延中股票,根據持有5%應申報的規定,在30日只能再購買0.5%的股票,但是,在9月30日開盤前的集合競價時,寶安上海公司一筆就購進342萬股,使已購股票的比重達15.98%。有關交易規定是持股達到5%之後,每次最多只能購進2%,一次購進11.42%顯然違規。在30日公告中,寶安上海公司只是籠統地説將持有5%以上的股份,這也是違規的。10月22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寶安上海公司所獲延中股權有效,但該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買賣延中股票過程中存在著違規行為。後來,在證券監管部門的協調下,雙方經過反覆談判,延中接受了被收購的事實,放棄了反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