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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梅置業原控股股東狀告十六被告證券糾紛案今開庭

  • 發佈時間:2015-09-16 22:0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上海9月16日電(李姝徵 潘靜波)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盛實業)與王某等十六名被告、第三人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梅置業)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一案。

  被坊間稱為“上海新梅股權戰”的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新類型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在中國大陸證券市場屬罕見。

  作為上市公司新梅置業的大股東,興盛實業訴稱,根據證監會寧波監管局[201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王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證券賬戶,持續不斷買賣新梅置業公開發行的股票。被告賬戶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首次超過5%,同年11月1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達10.02%,同年11月27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證券法》第86條規定,對超比例持股情況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新梅置業並予公告,也未披露該賬戶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動關係。直至2014年6月,新梅置業才知悉被告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情況。

  原告認為,被告在已持有5%新梅置業股票的情況下,未履行前述書面報告義務,繼續買賣新梅置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同時,各被告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隱瞞了控制賬戶組的事實,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分別就《行政處罰決定書》、新梅置業公告等數十份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圍繞被告交易行為是否有效、被告違規超比例購買第三人股票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王某是否已經全面改正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責令其改正的違法行為、原告要求拋售及限制被告股東權利是否有法律依據等爭議焦點,發表了各自的辯論意見。

  案件由上海一中院副院長湯黎明擔任審判長,兩名金融商事專家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據介紹,該案繫上海一中院啟動審判權運作機制改革以來的又一起由院長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是該院2015年上半年聘請的首批九名金融商事審判專家陪審員參與證券類糾紛案件庭審的“首秀”。

  當天的庭審持續了近5個小時。法院未當庭就本案作出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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