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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聯上市前僱員要期權 被告:至今沒上市 只是股東之一

  • 發佈時間:2015-07-17 14: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6月12日,智聯招聘股票于美國納斯達克紐交所上市,曾在智聯招聘任校園招聘總監,後升為華北地區運營總監的賀先生認為自己被侵權,故將老東家北京網聘諮詢公司訴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辯稱,被告公司至今沒有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聯招聘只是該公司股東之一。

  智聯上市 僱員起訴老東家索期權

  原告賀先生訴稱,其于2005年6月進入被告北京網聘諮詢公司(智聯招聘)工作,職位為校園招聘總監,該部門屬於銷售支援部門。2009年11月,原告被提升為華北地區運營總監,負責石家莊和青島等五市的銷售運營管理工作。

  2007年12月28日和2009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先後簽訂兩份股票期權協議,涉及10萬股普通股期權。

  2014年6月12日,被告所發行的股票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以協議約定的1.03美金每股的價格,購買智聯招聘5萬股普通股股票;並以1.8美金每股的價格,購買2009年1月1日約定的5萬股普通股股票。

  被告 從未上市 智聯是該公司股東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審理,原、被告均由代理律師出庭。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該公司至今為止沒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聯招聘只是被告公司的股東之一,兩份期權協議是被告的股東與原告簽訂的,劉某當時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招聘公司的股東,原告主張的侵權跟被告無關,被告從來沒有跟原告簽訂過任何協議。

  原、被告之間有過勞動關係,2011年9月26日原告主動離職,雙方就勞動關係沒有爭議。

  爭議 是否有股票期權各執一詞

  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兩份股票期權協議和3封郵件,證明智聯招聘授予原告10萬股股票期權的事實,簽字人是劉某,協議中沒有約定行權的期限和方式,且關於期權行權事宜都是由被告負責的。

  被告辯稱,勞動合同沒有關於期權的體現。劉某當時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該協議是原告與被告股東之一簽訂的,劉某簽字是代表招聘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恰恰可以證明期權協議的雙方並沒有被告。

  被告稱,智聯招聘網頁用的是智聯招聘LOGO做業務。被告公司只是共同申請人之一,無法證明被告是在美國上市的公司。至於其他證據,被告稱與本案無關。

  隨後,被告向法庭出示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招聘公司是被告的股東之一,註冊地是開曼群島,而原告簽訂期權協議的公司是招聘公司。對此,原告對其真實性認可,但公司章程沒有時間,對於章程的變更時間不確認。

  被告稱他們認可原告和招聘公司簽訂的協議,但招聘公司只是被告的股東之一。

  法官詢問被告,北京網聘和招聘公司、股票名稱為APTN這三者的關係是什麼時,被告辯稱,招聘公司是股東之一,股票代碼是招聘公司,招聘公司在美國上市。

  由於原告方臨時追加招聘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法庭暫時休庭。

  文/記者 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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