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上海物貿雙雙被罰 股民拉開維權大幕
- 發佈時間:2015-06-17 07:31:31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2015年6月12日晚間,上海家化與上海物貿同時發佈公告 ,稱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早前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而被上海證監局處罰,並同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處罰剛一落地,兩家上市公司的股民都急急忙忙趕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要求上海家化、上海物貿因其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賠償他們的損失。
“針對兩家公司的索賠材料早就已經準備好了,就等著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來即可啟動訴訟程式,本週一,我們代理的近20位上海家化投資者和首批上海物貿投資者索賠材料已遞交法院立案,法院已收下立案材料,並表示同意受理兩案,只需提供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就可正式出具受理通知書。”投資者的代理律師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介紹説。
上海家化未披露關聯交易被罰首批投資者索賠超200萬
《投資快報》記者翻閱上海家化發佈的歷史公告發現,早在2014年12月24日,上海家化就已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針對上海家化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上海證監局擬對上海家化予以30萬元罰款,並對葛文耀 、王茁等有責高管予以15-3萬元不等的罰款,而上海家化及相關責任人員均不服上述處罰,決定行使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而這一申辯就是半年。直到2015年6月12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才正式下發。不過,從上海家化公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出,上海家化及葛文耀等有責人員的陳述、申辯意見並未被上海證監局採納,正式下發的處罰結果與前次事先告知的處罰並無差別。
上海證監局認定上海家化存在未披露與吳江市黎裏滬江日用化學品廠(以下簡稱“滬江日化”)的關聯關係與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
經上海證監局查明,在2008年,上海家化時任董事長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投資滬江日化,同時成立滬江日化管委會實際管理滬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間,上海家化時任副總經理宣平同時兼任滬江日化管委會成員,上海家化與滬江日化在上述期間構成關聯關係。
而在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與滬江日化之間發生的採購、銷售及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金額合計達2.81億元,佔上海家化當年凈資産的25.64%;2010年,合計達4.27億元,佔比32.38%;2011年,合計達5.4億元,佔比36.12%;2012年,合計達5.54億元,佔比31.52%。上述採購、銷售及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金額已分別達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標準,但上海家化對於與滬江日化構成的關聯方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均未予以披露。
針對證監局的調查結果,葛文耀提出申辯,認為上海家化與滬江日化並不構成關聯關係,認定關聯關係的法律適用不當,且其行為動機不存在過錯。不過上海證監局卻認為對於上海家化與滬江日化構成關聯關係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清楚和準確的,葛文耀的相關申辯意見不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事實上,在2010年至2013年5月之間,上海家化股價整體呈現上升走勢。2013年5月3日,上海家化股價最高達每股76.48元。然而,此後其股價出現下滑。至2013年11月20日,即其公告被證監部門立案調查的前一個交易日,上海家化收盤價已至每股41.68元。當其公告被證監部門立案調查的資訊後,當天收盤時跌5.35%,此後繼續呈現下跌走勢。至2014年2月27日,其股價最低達每股30.72元。若按複權計算,在此期間,上海家化最大跌幅竟達46.81%。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在接受投資者諮詢過程中,有的投資者在索賠區間損失巨大,尤其是2013年跌幅較大。
等待半年的處罰終於“靴子”落地,投資者提起索賠的前置程式已具備。許峰律師表示,其代理的首批近20位投資者的索賠標的超過200萬,相關訴訟材料在本週一已提交法院立案。該律師進一步表示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可以加入索賠,具體條件為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間買入上海家化(600315),並在2013年11月20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上海物貿被股民推上被告席因財務造假惹的“禍”
與上海家化同日公佈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還有上海物貿。
6月12日,上海物貿公告稱收到上海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5】5號),因公司在2008年至201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而被上海證監局予以40萬元行政罰款,並對公司19位有責高管作出30-3萬不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8年至2011年期間,上海物貿全資子公司上海燃料採用多種方法少結轉成本、虛增年末庫存,導致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資産和利潤總額虛增,成本虛減,存在虛假記載,其中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3275萬元、1.48億元、5531萬元、3030萬元。
為隱瞞上述虛假記載行為,上海物貿並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在 2012年年度報告中對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而是將2008年至
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作為2012年當年虧損反映在年度報告中,導致上海物貿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上海物貿在發現上海燃料發生上述重大虧損時,也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海證監局同時認為,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貿的全資子公司,上海物貿應當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督。上海物貿年度報告是反映上海物貿及其全部子公司整體財務狀況的公開資訊披露文件,上海物貿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對其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負責。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此次造假的“罪魁禍首”上海燃料,上海物貿已在2014年10月將其轉讓給了大股東百聯集團 .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認定上海物貿信披違規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權益受損投資者可向上海二中院起訴索賠損失。早在一年多前,維權律師已開通預徵集通道,通過律師的專業判斷,提醒投資者預備索賠,如今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公佈,股民索賠全面啟動。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上海物貿A股或B股股票,並在2013年10月1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
上海家化(600315)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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