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1日是投資者對上海物貿提出索賠的最後大限,這意味著投資者維權有效期僅剩下25天時間。
昨日,原告代理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兩天至少有2名律師拿到法院二審判決書,法院駁回上海物貿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厲健稱,由於郵寄遠近和法院分批審理,收到判決時間會有先後。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估計這兩天會收到二審判決。
在厲健看來,參考此前判決,符合條件的股民參與索賠,基本上“穩操勝券”,如果錯過索賠時效,以後就再也沒機會挽回損失了。
4年財務造假被處罰
上海物貿之所以被投資者索賠,還要追溯到幾年前。
2015年6月13日,上海物貿收到了來自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實,在2008年至2011年期間,上海物貿全資子公司上海燃料採用多種方法少結轉成本、虛增年末庫存,導致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合併)中資産和利潤總額虛增,成本虛減,存在虛假記載。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合併)的4年時間內,上海物貿虛增資産、虛減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總額均為2.66億元。
由於上海物貿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在2012年年度報告中對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而是將2008年至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作為2012年當年虧損反映在年度報告中,導致上海物貿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上海物貿在發現上海燃料發生上述重大虧損時,也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為此,上海物貿公司及高管們“吃”到來自監管部門的罰單。同時,上海物貿也因證券虛假陳述被投資者告上法庭。
投資者一審索賠獲勝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年報中,上海物貿對於投資者索賠一事有一定篇幅的描述。
在2016年公司年報中,上海物貿稱,有六十余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就前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訴訟(仲裁)涉及金額為1134.95萬元,訴訟(仲裁)是否形成預計負債及金額1130.60萬元。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六十余名原告投資損失共計769.29萬元,並由公司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共計10.52萬元。公司均已在上訴期之前向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截止到2017年2月23,部分案件二審開庭,涉及投資者二十余名。
而從目前各地律師的反饋來看,上海物貿案法院維持一審原判成大概率事件。“如果一審律師主張的依據和事實跟法院的一致,那麼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的概率就大。”
有媒體報道,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于5月16日收到上海高院下發的首批部分上海物貿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駁回上海物貿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投資者最終全額勝訴。
厲健也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早在2015年6月份,我們率先代理全國首批股民方某等13人起訴上海物貿,2016年10月份,上海一中院判決方某等13人獲賠150萬元,索賠大獲全勝。目前,二審已經開庭,預計近期可以收到判決。”
在厲健看來,近幾天內已經有至少兩位律師收到二審判決了,由於郵寄遠近和法院分批審理,收到判決時間會有先後。
對於法院二審結果,厲健律師非常有信心,“方某等13人獲賠150萬元在等二審判決了,參考已經送達的判決情況,應當是維持的。”
而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目前代理投資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17人,包括A股和B股,索賠總金額約218萬元。還有一些股民委託手續辦理中,該律師事務所本月會繼續提交起訴材料。
投資者索賠時效僅剩25天
據厲健表示,根據司法解釋,索賠條件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上海物貿或物貿B股,並在2013年10月1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根據一審勝訴判決,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如果在2013年11月8日後仍繼續持有上海物貿A股股票,不是按當前股價計算差額損失,而是按買入均價減去基準價12.13元/股計算差額損失,也就是説,即便當前該股票賬面有盈餘也可以依法索賠;物貿B股基準價為0.647美元/股。”厲健提醒投資者,上海物貿索賠時效將於2017年6月11月屆滿,提醒符合條件的股民切勿錯過“索賠末班車”。參考此前判決,符合條件的股民參與索賠,基本上“穩操勝券”,如果錯過索賠時效,以後就再也沒機會挽回損失了。
對於上海物貿的二審上訴進展情況,公司是否已經收到法院的判決書?《證券日報》記者致電上海物貿,遺憾電話無人接聽。
不過,在律師們看來,上海物貿公司所在地在上海,目前律師都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判決書,上市公司應該早就收到來自法院的判決。
在業內人士看來,上海物貿因證券虛假陳述遭遇投資者索賠,企業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賠償的代價。而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未來的資本市場中,造假者所付出的代價將會更加慘重。
對此,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財務造假對於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資者而言是罪大惡極的,是一種主動的財産犯罪,會嚴重打擊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甚至是資本市場的信心,因此為了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促進資本市場更好為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服務,必須要嚴格清理害群之馬、還市場以風清氣正。
(責任編輯:劉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