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股東授權 上海新梅大股東欲提起集體訴訟
- 發佈時間:2015-03-13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作為上海新梅(600732,收盤價7.07元)大股東,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盛集團)正試圖在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中,添上一塊重砝碼。
在選擇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訴王斌忠和上海開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南)等後,上海新梅3月12日晚間公告稱,興盛集團已向公司提交了《關於徵集股東授權提起集體訴訟的申明》(以下簡稱《申明》)。
謀求中小股東支援
在向上市公司提交的《申明》中,興盛集團稱,根據證監會寧波監管局已查明的事實,自2013年10月23日起,上海新梅部分股東賬戶實際控制人刻意隱瞞持股資訊、大量違規持股未及時向全體股東履行告知義務。
而興盛集團作為上海新梅大股東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58條和《證券法》第86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同時,違規方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隱瞞了其控制賬戶組的事實,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
目前,興盛集團已聘請律師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定被告違規行為發生之日之後繼續買賣上海新梅股票的民事行為無效,並請求將被告違規持股收益1.7億元判令賠償給上市公司。上海市一中院3月5日已立案。
此外,興盛集團還于《聲明》中表示,公司認為“現階段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收購案中,收購人合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皆能促進被收購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價格上漲”,而“違規放前述違規行為使股東及投資者喪失了法定披露資訊的及時知情權、剝奪了即時參與權,無疑導致股東的股票投資收益受到直接損害”。
因此,興盛集團在自行向違規方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也“意願向上海新梅股東征集授權,對違規方前述違規行為造成上海新梅股票投資損失的股東代為提出賠償請求”。“對方的違規行為不僅損害了我方作為公司大股東的權益,也侵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喪失了因收購而本應獲得的溢價權益。對此,中小股東當然是有要求違規方賠償的訴權。我們此次徵集委託授權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興盛集團副總裁張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公司董秘何婧此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寧波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一致行動人披露的改正措施僅是改正違法行為的一部分,且“這幾項改正措施不僅沒有糾正違法行為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害,反而會使一致行動人方在違法違規造成的事實基礎上,實現惡意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
股權合法性成焦點
在即將對簿公堂之時,對於一致行動人此前的指責,興盛集團副總裁張健表示,“我們在當時減持股份的權益變動報告書裏也披露了減持目的,是為了給上市公司實施轉型儲備項目籌措資金。從買殼上市以來,興盛集團一直在項目、資源、資金等各方面給予上市公司全力支援。未來,興盛集團也會一如既往地支援上市公司轉型戰略的實施。”
事實上,有關舉牌方在資訊披露違規的情況下,所取得的股權是否合法?始終存在爭議,由於寧波監管局也僅要求舉牌方糾正違規行為,但並未就股權是否合法作出具體認定,這也使得興盛集團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致行動人代表則在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短信詢問時表示,“一切都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既然法院受理了,那我們就積極應訴。”
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吳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舉牌方的違規行為與普通概念中的“虛假陳述”有所區別,舉牌方的違規做法發生在購並行為中,對此應予以糾正。“一方面,目前在法律上缺少明確的、強制性的依據要求對舉牌方的股權恢復原狀。但另一方面,舉牌方的做法使上海新梅的股票不符合實際的供求關係,也使投資者無法以較為合理的價格出售股票。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希望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做法之一,即是對舉牌方的股權予以恢復原狀,這符合法律的目的。但在出售的過程中,也應注意選擇大宗交易等形式,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二次損失。”吳弘表示。